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定府[2016]27号 【发布部门】定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2 【实施日期】201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定府〔2016〕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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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增强粮食安全意识,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一)切实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琼府〔2015〕71号文件精神,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为建设“全国知名休闲康体养生胜地、海南特色生态产业强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物质保障。
(二)落实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建立县政府负总责,各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粮食安全工作机制。
镇政府的主要责任是:落实本镇粮食生产保障机制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粮食生产工作机制。稳定粮食生产,落实耕地保护,加大种粮科技培训,落实种粮各项惠民政策补贴,切实调动和保护粮农的积极性,落实本镇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协助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责任分别是:县发改委、县粮食局负责制定全县粮食安全和发展与改革的规划。县粮食局负责粮食供求平衡、粮食市场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粮食安全所需粮食生产、仓储设施建设、储备及轮换等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县农业局负责提高耕地质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县水务局负责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县环城委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防止土壤污染。定安质监局、定安工商局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定安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2 / 3
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城委、县水务局、县农
业局、县粮食局、定安工商局、定安质监局、定安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增强耕地红线意识,保障粮食生产用地
(三)坚守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至2020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47.61千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1.09千亩。在已有划定基本农田的基础上,优先将道路交通沿线和城镇周边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确保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积极组织开垦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各镇政府。
(四)加大标准农田建设力度。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县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加快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水库配套和节水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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