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
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2011]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为加强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制定的《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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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一条 为加快芜湖市商标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激励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品牌,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兑现”的原则,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商标注册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住所位于芜湖市境内,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贴支出。各县、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和补贴的“商标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通过考核验收的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单位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 2 / 4
贴: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商标给予补贴1000元; (五)每件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 (六)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七)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考核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同一件商标或同一名牌产品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扣除已奖补数额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对己取得商标品牌认定且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已进行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品牌认定、有关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认定为同级商标、名牌产品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2);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地理标志、集体和证明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服务标准化评估考核单位、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