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国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发改委“制定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会员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会员中的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进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中国房协领导、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管委),领导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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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内容和事项;
(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细则; (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五)制定社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招标选取办法;
(六)审定并公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六条 信管委组建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配合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做出专业解释; (二)提供信用评价操作方面的技术指导;
(三)审议企业信用等级初评、复审结果并提交信管委审定;审议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四)对企业信用评价中存在异议的问题进行复核; (五)参加评标选取评价机构;
(六)对行业信用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信管委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管办),负责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中国房协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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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信用评价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必须通过招标选取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招标条件为:
(一)获得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政府信用管理机构认可;
(二)从事过房地产及相关行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度;
(三)熟悉房地产行业,参加过信管委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培训;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参评企业所在地或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的评价机构;
(五)工作费用取费合理。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按照《房地产行业(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或《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标准《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A、B、C)五级(AAA、AA、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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