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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
一、本费用计算规则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则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1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则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总说明
(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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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七)本规则中的费率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其他计价活动的重要参考(其中规费、税金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八)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
(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缺项时,拟定为I类工程的项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
Ⅱ、Ⅲ类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章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一、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详附表1)。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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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
设备费: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1.材料费(设备费)的内容包括:
(1)材料(设备)原价:是指材料、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材料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设备过程中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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