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2016建筑工程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积>0.3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2)墙、柱连接时,柱侧壁按展开宽度,并入墙模板面积内计算。 (3)墙、梁相交时,不扣除梁头所占墙模板面积。

6.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分别按柱、梁、墙、板有关规定计算。轻型框剪墙子目已综合轻体框架中的梁、墙、柱内容,但不包括电梯井壁、矩形梁、挑梁,其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7.现浇混凝土板的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 (1)伸入梁、墙内的板头,不计算模板面积。

(2)周边带翻檐的板(如卫生间混凝土防水带等),底板的板厚部分不计算模板面积;翻檐两侧的模板,按翻檐净高度,并入板的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3)板、柱相接时,板与柱接触面的面积≤0.3m2时,不予扣除;面积>0.3m2时,应予扣除。柱、墙相接时,柱与墙接触面的面积,应予扣除。

(4)现浇混凝土有梁板的板下梁的模板支撑高度,自地(楼)面支撑点计算至板底,执行板的支撑高度超高子目。

(5)柱帽模板面积按无梁板模板计算,其工程量并入无梁板模板工程量中,模板支撑超高按板支撑超高计算。

8.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的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9.后浇带按模板与后浇带的接触面积计算。

10.现浇混凝土斜板、折板模板,按平板模板计算;预制板板缝>40mm时的模板,按平板后浇带模板计算。

11.现浇钢筋混凝土雨篷、悬挑板、阳台板按图示外挑部分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挑出墙外的牛腿梁及板边模板不另计算。现浇混凝土悬挑板的翻檐,其模板工程量按翻檐净高计算,执行“天沟、挑檐”子目;若翻檐高度>300mm时,执行“栏板”子目。现浇混凝土天沟、挑檐按模板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

12.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高度按如下计算: 柱、墙:地(楼)面支撑点至构件顶坪。 梁:地(楼)面支撑点至梁底。 板:地(楼)面支撑点至板底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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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浇混凝土柱、梁、墙、板的模板支撑高度>3.6m时,另行计算模板超高部分的工程量。 (2)梁、板(水平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支模高度-3.6)/1(遇小数进为1,不足1按1计算) 超高工程量(m2)=超高构件的全部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3)柱、墙(竖直构件)模板支撑超高的工程量计算如下式:

超高次数分段计算:自高度>3.60m,第一个1m为超高1次,第二个1m为超高2次,依次类推;

不足1m,按1m计算。

超高工程量(m2)=∑(相应模板面积×超高次数) (4)构造柱、圈梁、大钢模板墙,不计算模板支撑超高。

(5)墙、板后浇带的模板支撑超高,并入墙、板支撑超高工程量内计算。

13.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500mm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计算,伸入墙内部分亦不增加。

14.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图示台阶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

15.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0.1m3的未列项目的构件。现浇混凝土小型池槽按构件外围体积计算,不扣除池槽中间的空心部分。池槽内、外侧及底部的模板不另计算。 16.塑料模壳工程量,按板的轴线内包投影面积计算。

17.地下暗室模板拆除增加,按地下暗室内的现浇混凝土构件的模板面积计算。地下室设有室外地坪以上的洞口(不含地下室外墙出入口)、地上窗的,不再套用本子目。

18.对拉螺栓端头处理增加,按设计要求防水等特殊处理的现浇混凝土直形墙、电梯井壁(含不防水面)模板面积计算。

19.对拉螺栓堵眼增加,按相应构件混凝土模板面积计算。 二、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

1.现场预制混凝土模板工程量,除注明者外均按混凝土实体体积计算。 2.预制桩按桩体积(不扣除桩尖虚体积部分)计算。 三、构筑物混凝土模板工程量。

1.构筑物工程的水塔,贮水(油)、化粪池,贮仓的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的接触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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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液压滑升钢模板施工的烟囱、倒锥壳水塔支筒、水箱、筒仓等均以混凝土体积计算。 3.倒锥壳水塔的水箱提升根据不同容积,按数量以“座”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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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施工运输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三节。 二、垂直运输。

1.垂直运输子目,定额按合理的施工工期、经济的机械配置编制。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执行定额不得调整。

2.垂直运输子目,定额按泵送混凝土编制。建筑物(构筑物)主要结构构件柱、梁、墙(电梯井壁)、板混凝土非泵送(或部分非泵送)时,其(体积百分比,下同)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1.15。

3.垂直运输子目,定额按预制构件采用塔式起重机安装编制。

(1)预制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主要结构构件柱、梁(屋架)、墙、板采用(或部分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时,其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全部扣除。

(2)其他建筑物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全部采用轮胎式起重机安装时,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85。

4.垂直运输子目中的施工电梯(或卷扬机),是装饰工程类别为III类时的台班使用量。装饰工程类别为II类时,相应子目中的施工电梯(或卷扬机)乘以系数1.20:装饰工程类别为I类时,乘以系数1.40。

5.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系指现浇(预制)混凝土柱、墙(电梯井壁)、梁(屋架)为主要承重构件,外墙全部或局部为砌体的结构形式, 6.檐口高度3.6m以内的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 7.民用建筑垂直运输:

(1)民用建筑垂直运输,包括基础(无地下室)垂直运输、地下室(含基础)垂直运输、±0.00以上(区分为檐高≤20m、檐高>20m)垂直运输等内容。

(2)檐口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只有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等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时,其突出部分高度不计入檐口高度。 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定额相邻檐口高度<2.20m时,其超过部分忽略不计。

(3)民用建筑垂直运输,定额按层高≤3.60m编制。层高超过3.60m,每超过1m,相应垂直运输子目乘以系数1.15。

(4)民用建筑檐高>20m垂直运输子目,定额按现浇混凝土结构的一般民用建筑编制。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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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为I类的特殊公共建筑,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1.35。预制混凝土结构的一般民用建筑,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0.95。 8.工业厂房垂直运输:

(1)工业厂房,系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

工业建筑中,为物质生产配套和服务的食堂、宿舍、医疗、卫生及管理用房等独立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垂直运输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2)工业厂房垂直运输子目.按整体工程编制,包括基础和上部结构。 工业厂房有地下室时,地下室按民用建筑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3)工业厂房垂直运输子目,按一类工业厂房编制。二类工业厂房,相应子目中的塔式起重机乘以系数1.20;工业仓库,乘以系数0.75.

①一类工业厂房:指机加工、五金、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电子、服装等生产车间,以及无特殊要求的装配车间。

②二类工业厂房:指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生产车间,如铸造、锻造、电镀、酸碱、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生产车间。 9.钢结构工程垂直运输:

钢结构工程垂直运输子目,按钢结构工程基础以上工程内容编制。 钢结构工程的基础或地下室,按民用建筑相应子目另行计算。 10.零星工程垂直运输:

(1)超深基础垂直运输增加予目,适用于基础(含垫层)深度大于3m的情况。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深度,无地下室时,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有地下室时,自地下室底层设计室内地坪算起。 (2)其他零星工程垂直运输子目,是指能够计算建筑面积(含1/2面积)之空间的外装饰层(含屋面顶坪)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所需要的垂直运输。 11.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

(1)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包括主体工程垂直运输、外装修工程垂直运输、内装修工程垂直运输,适用于建设单位将工程分别发包给至少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情况。

(2)建筑物分部工程垂直运输,执行整体工程垂直运输相应子目,并乘以下表规定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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