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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规划环评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细则。

一、审查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科学评估规划环评内容的完整性和建议的合理性,切实从源头防止因生产力布局、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导致的环境问题。

(二)客观公正、注重协调。规划环评审查应当全面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目标,客观公正地审查规划环评对评价对象与其他相关规划、政策措施的协调性,评价内容和重点确定的合理性等。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规划环评审查应当以规划环评所作的规划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和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规划优化调整的合理性、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等为审查重点,促进规划环评编制质量不断提高。

二、审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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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三)?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8号);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2项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36号);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98号);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规划环评审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40号);

(七)环境保护部?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96号);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2号);

(九)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

(十)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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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国家和本省其他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环评(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专项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环发?2004?98号的规定执行)的审查;

(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简称“省级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集聚区、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等)在新建、改造时,以及各市、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产业园区升级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时,其开发建设规划环评的审查;

(三)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重新或补充编制的规划环评的审查;

(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规划实施后的规划跟踪环评,以及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省级产业园区规划跟踪环评的审查。

四、审查主体

(一)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

(二)省级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在审批前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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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由省环保厅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

五、审查程序

(一)材料送审。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前,应将规划环评及相关材料报送省环保厅组织审查。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编制机关要求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的请示或公函1份;规划编制机关委托编制的规划环评(送审稿)一式3份,电子版1份;当地环保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涉及化工、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以及产业园区的规划环评报告书,应预先征询相关专家意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二)受理。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材料规定要求的,由省环保厅受理中心受理。

(三)审查。

1.审查时限。经正式受理的规划环评,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2.审查形式。省环保厅受理规划环评后,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采取会议等形式对规划环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且应从省环保厅设立的环评审查专家库内相关专业和行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审查小组意见。审查小组成员参考?浙江省环保厅规划环评审查参考要点(试行)?(见附1)对规划环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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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分别填写审查意见表,并经讨论后由专家汇总形成审查小组意见,并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4.审查结果处理。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视为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审查小组认为规划环评存在重大缺陷,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经审查小组一半以上成员签字同意,该规划环评应当经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环评不予通过:①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②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出具规划环保意见。

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环评(审查稿)后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委托技术咨询机构复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环保意见。规划环保意见主送规划审批机关,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具体审查流程见附2。 六、其他规定

(一)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规划环评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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