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业准则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 (2)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模范地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行业主管 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努力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更新技术装备,为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优质服务;
(5)监理人员不得接受项目法人除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的报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好处,也不得接受承包方的任何好处,保持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6)监理单位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内开展经营活动,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格等级证书;不转让监理业务;
(7)监理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的项目法人或承包方的情报资料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8)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任务,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任职或兼职;
(9)监理人员发现处理不当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承认并积极配合改正。 (10)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和其它技术服务活动。
监理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监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熟悉 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监理人员要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协作,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必须作局部调整、变更与修改时,应立即报告,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及时与设计人或设计代表会商后再作处理。 (5)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监理项目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6)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项目部不得泄露发包人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7)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项目部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受承包人礼品,更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进行其他有损监理工作或监理声誉的活动。 (8)树立严格的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安全技术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特殊保护用品,自觉遵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监理岗位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3)审核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核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可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技术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等重要文件。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重要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初验,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3)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总监代表岗位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洽商、报告,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