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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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1.目的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包括授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3.标准分类

案卷制作标准分为基本要素标准、一般要素标准和立卷归档标准。

3.1本标准所称基本要素标准,是指行政处罚决定足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维持的标准。

3.2本标准所称一般要素标准,是指卷内法律文书的要素齐备、填写规范的标准。 3.3本标准所称立卷归档标准,是指立卷归档应当符合国家、省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基本要素标准

4.处罚实施主体合法

4.1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4.2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定职权范围、授权范围或者委托范围。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处罚,不得再次委托,委托方对委托处罚的后果承担责任。

4.3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本级安监部门的管辖权限。两个以上安监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监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上级安监部门决定后才可实施的,应当报请上级安监部门决定。

5.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5.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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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罚追溯时效,一般不超过2年。 6.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6.1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事实全貌。

6.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危害后果。证据的采集和形式内容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7.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7.1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7.2定性适用的法律依据与作出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相互对应。

7.3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7.4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条文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行为地法优于属人地法”的原则。

7.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定要求,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无明显不当情形。

8.处罚实施程序合法

8.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作出后5日内报所属安监部门备案。

8.2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立案。确需立即查处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但应当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立案。

8.3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8.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安监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并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理。对当事人提出的可能影响行政处罚性质和结果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8.5安监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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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案件调查基本清楚,且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已经行使后,由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3万元以上以及拟报请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的,应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书面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8.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8.9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依法收取罚没收入时,应向被处罚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罚没专用)”(以下简称“罚没缴款书”);当事人持“罚没缴款书”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到安监部门换回罚款收据。安监部门根据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罚没缴款书”,登记非税收入辅助账簿,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罚没收入收缴情况。

8.10县级安监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2万元以上、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8.11安监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本级安监部门印章。

第三部分 一般要素标准

9.法律文书的通用标准

9.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分为一联式和两联复写式两种。一联式由安监部门备案,两联复写式一份由安监部门备案,一份交相对人留存。文书栏目应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摘要内容填写语言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清晰。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者使用非专业称谓。

9.2法律文书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打印,填写可用黑色、蓝黑墨水钢笔或者黑色中性笔,文面清洁,文字工整,标点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9.3案件名称应当简洁描述,但要能够反映案件的性质,并且在案件材料中保持前后一致。案件名称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填写,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事故类,由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月日+事故等级+事故类别+案组成,如“××公司‘2.2’较大高处坠落事故案”;二是违法事实类,由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案组成,如“××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产品名称)案”,涉及多个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的,填写主要的违法主体或违法事实。

9.4文书文号由地区简称+安监管+文书简称+年份+序号组成。序号按年度采用流水编号的方式填写。如2012年第1起案件的立案号应是“鲁安监管立〔2012〕1号”。文书流水编号应遵循“一案一号”的原则,即在一个案件立案后形成的所有需要编流水号的文书,应当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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