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说 总论 高铭暄 马克昌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二、性质:
(一) 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
(二) 法律性质:其一: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广泛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
其三:谦抑性 能用其他方式解决的就不用刑法了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3. 学理解释:专家 教科书 专著 论文 案例分析 典例注释
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4. 文理解释:字义 (单词 概念 术语 )
5.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1) 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照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
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2) 扩张解释:超过字面意思:飞机to航空器
(3) 限制解释:限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某情况下才从重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定罪量刑行刑) 罪责行相适应
2. 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
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四个派生原则:排斥
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
4.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空间效力:
1.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国籍) 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 公民利益) 普遍原则(国际社会) 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民族自治地方 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节 时间效力
1. 生效:公布之日起 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
2. 失效: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 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 3. 溯及力: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1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2是依法应受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
3以犯罪成立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刑罚处罚的行为○
1孤立的个人○2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
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文件。
我国刑法:1.社会危害性(客体 手段后果时间地点 行为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形式概念加实质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1.含义:“构成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 既联系又区别:一、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二、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三、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进一步说明的。 四、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具体标准。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概述
一、1.含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
想关系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2.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威海市 二、具体规定方式:
三、意义: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准确定罪 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照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一、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二、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
一方面。 三、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
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 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2. 复杂客体包括: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随机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 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 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
第一,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第二,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
要件(有些罪比如非法游行就没对象)。
第三,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危害 第四,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和特征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造成损害的 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含义:可称为 犯罪客观方面的 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表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1. 危害行为:我国: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 实施的 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 主观上无意识无意志的身体动静主要有:第一,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
的举动。第二,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第三,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 订单式人哉收到精神强制、威胁时事实某种损害社会行为的情况,除了复合紧
急避险条件属于合法行为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动,身体的活动 静,身体的相对静止 5. 表现形式:作为 不作为 持有
6. 作为方式:利用自己的身体 物质性工具 自然力 动物 他人
7.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
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8. 持有: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
物理控制、法律控制
持有是这个物品的拥有者,对此物有处分的权利。携带:指的是此物品随你到达某地或这段时间你可拥有但你没有处分的权利,因为这物品不是你的,
9. 危害结果:广义—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 狭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10. 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社会关系危害行为对象手
段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11. 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有了结果才算犯罪:例如过失犯罪间接故意。 非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额而只是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小,进而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2.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注意四要件都具备才叫犯罪
介入因素发生频率的高低决定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程度
第七章 犯罪主体
1. 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 共同要件:必须具备自然人人格:有生命的人 of我国;必须具备刑事责
任能力
3.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 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