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正式版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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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机吊装合同

承租方: 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出租方: 浙江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租用乙方塔式起重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象山兰园住宅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象山丹山路以北,东谷路以西,甲方所承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租赁要求及期限: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租赁设备的出厂证明、合格证书、专业公司的年鉴资质证书和相关专业操作人员的年鉴资质证书,以及起重设备安装、拆除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法人印章)。

2、乙方提供的该设备须经合法检测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各项技术性能应良好、合格。

3、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的设备型号【暂定TC5710-6)】进场安装,设备供应的数量按甲方要求进场(暂定四台),如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需用的设备型号大于上述暂定规格的,大于上述壹号内的一切费用均已综合在综合单价及租赁费中,结算时不予调整,如大于上述型号超过壹号时,由双方再行协商确定价格。

4、租赁期从塔吊检测报告出具齐全、设备备案且试运转完成后,或者按实际使用以甲方现场发出的起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起至甲方使用完毕书面或电话通知报停之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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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费用规定:

1、租赁费实行月包干制。其标准为:综合含税租赁费21000元/月(大写:贰万壹仟元整/月),其中设备租赁费为15000元/月(大写:壹万伍仟元整/月),塔吊司机工资为6000元/月(大写:陆仟元整/月),塔吊租赁费中已包含设备内需配备空调的安装及使用费,为保证设备12小时(随工人上下班时间)运转的塔吊司机的工资和伙食费用已综合考虑在了设备月租包干费用中,结算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甲方如需额外加班作业时,乙方司机必须积极配合,塔吊司机按25元每小时计算加班费用,加班作业的加班费必须由甲方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方可作为结算依据,无甲方签字的签证甲方将不予认可。设备租赁使用不足月时按月租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乘实际使用天数计费,塔机一个月维修保养时间累计不超过48小时,超出的部分甲方有权扣除其租赁费用。塔吊月租费已包括塔吊的裸机费用、增加标准或加强节及附墙拉杆及连接耳座等满足使用高度在95米内的费用(附墙拉杆及连接耳座不少于4道/台)、使用维护及维修费用等。

2、本合同租赁价格是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确定,已充分考虑了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因素和一切必需的费用。除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其他任何情况,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3、甲方应支付含税进场费19000元整(大写:壹万玖仟元整)。设备安装及备案完毕,经甲方和关相政府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20日内付清进场费。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完成退场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付乙方含税设备退场费19000元整(大写:壹万玖仟元整)。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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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进出场费中包括塔吊的安装、顶升、降节、运输及检测等费用,包含塔机安拆时的25吨以内(含25吨)汽车吊使用费,如因现场环境原因使用超过25吨汔车吊甲方可视情况计补差价。

4、乙方保证24小时运转,由于乙方人为原因停机 3 小时或机械故障原因停机 8 小时,处罚人民币 1000 元,依次累加。

5、春节放假期间 25天不计塔吊租赁费用。同时,因业主变更要求或其他因素发生不可抗拒的停工或怠工,停工、怠工 10 天及以上时两个月以内(含节假日放假), 按课机价的60%支付停滞费用,连续停工超过2个月时,由双方协商继续使用设备租赁费的计算方法或拆除设备的结算事宜。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

1、 本工程无预付款。

2、租赁费按月结算,乙方设备安装及备案完毕,经甲方和关相政府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每两个月支付结算金额的70%,剩余价款在设备退场后 3 个月内无利息付清。

3、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发票和收据交与甲方。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发票和收据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延期或拒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上述发票和收据为止。 五、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设备进出场时的道路畅通,并将所需电源引至所需位置。 2、甲方提供塔吊司机住房,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3、甲方负责安排专职指挥人员,由于指挥不当或信号不明,司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