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汕尾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十三条 小区开发、成片建设或其它分期进行建设的工程,可以分期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与其相应配套的设施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步施工建设完成。

第七十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内容:

1、平面布局。建设位置、建筑红线、建筑间距以及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平面关系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2、空间布局。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及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建筑立面。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立面(含色彩)与所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建筑施工图等相符。

4、主要技术指标。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主要指标。

5、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绿化工程、停车场(库)、配电房、垃圾站、市政公用设施等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6、施工场地清理情况。用地红线内建筑临时设施(含围墙、广告牌、工棚等)拆除到位。

7、符合其他规划要求。

第七十五条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规划许可要求不一致,但属于合理的施工、测量误差范围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一)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表4-4规定累进计算,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

表4-4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累进计算表

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合理误差 ≤1000 3% >1000且≤5000 2% >5000且≤10000 1.5% ≥10000 0.5%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应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二)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表4-5规定累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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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建筑高度合理误差累进计算表

规划许可的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合理误差 ≤20 m 0.5% >20 m且≤100 m 0.25% ≥100 m 0.1% 各层层高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规划层高的1%,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m。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七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验线与规划核实由依法做出行政许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一)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持放线测量报告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投入使用前持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验核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一致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合格通知书》。

地下管线工程的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成果应符合地下管线数据库的标准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测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合格通知书》的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合格通知书》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的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七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城市、县人民政府或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交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同时将竣工测量成果及时更新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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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同时《汕尾市区“三边一中”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废止。本技术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且仍然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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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汕尾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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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

容积率 住宅平 均层数 建筑密度(%) 绿地率 用地 ≥15ha 用地≥5ha且<15ha 用地 <5ha 用地 ≥15ha 用地≥5ha且<15ha 用地 <5ha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 高层(10层以上) --- ≤1.3 ≤1.6 ≤2.8 ≤1.0 ≤1.4 ≤1.7 ≤2.9 ≤1.2 ≤1.6 ≤2.0 ≤3.0 --- ≤28 ≤25 ≤22 ≤32 ≤30 ≤28 ≤25 ≤40 ≤32 ≥30% ≤30 ≤28 注:1.所有指标的用地面积应以规划项目净用地计算。

2.表中的住宅平均层数并非控制指标,只是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平均住宅层数参考值,各类住宅层数混合的取两者的指标值用插入法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求:用地≥1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5㎡;用地≥5ha且<1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用地<5ha的居住用地,人均公共绿地面积≥0.5㎡。

附表2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表

建筑性质 日照间距 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应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应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最小间距 托儿所和幼儿园宜布置在居住区内;其生活用房与其它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8m。 教室长边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m。 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m。 托儿所、幼儿园 学校 医院病房楼、休病房、住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应小于2小(疗)养院住宿楼、 时的日照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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