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案例分析题

(一)惠州市辖下龙门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向本县一河流内设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业废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县环保局责令化工厂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并报经市环保局批准,对该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罚款;县化工厂认为,省政府颁布的《防治水污染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罚款以不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县环保局却对化工厂处以9万元的处罚,明显违法,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龙门县化工厂可以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1.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龙门县人民政府或县环保局的上一级部门机关即惠州市环保局;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别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A县发生旱灾,从外地运到一批救灾物资,该县B乡民政所委托各村发放救灾物资,C村在发放救灾物资时把李某遗漏,李某不服想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李某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1.李某应以乡政府为被告,因乡政府是具体

行政行为的实际实施者,C村只是被委托的组织;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在2003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A县机床附件厂不服县政府的这一决定,认为合并决定实现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侵犯了企业的自营自主权,遂向A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政府有关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告诉县法院,这一合并决定是为了改革和发展A县经济、解决县机械厂的经济困难作出的,县机床附件厂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县政府的决定,同时,县政府要求县法院应与县政府态度一致,维持县政府的改革措施,对县机床附件厂的起诉不予以受理。问题:1.A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因为A县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向企业的对象特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县机床附件厂经营自主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A县法院是否必须服从县政府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答:A县法院无须服从县政

府的意见,以为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县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干涉。

(四)某日,村民姚夏在下棋过程中与本村村长朱窘发生口角;姚把村长摔倒在地,朱的家属将朱送至医院治疗,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所长噜苏派干警将姚夏戴上手铐押到派出所,并押在该派出所私设的“留置室”内,两天后,派出所作了两条处理决定:第一,姚夏赔偿朱医药费560元;第二,在该镇集市贸易中午12时许,姚夏将朱用班车送回家;姚夏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并提出派出所的关押是违法的,他将向人民法院起诉,派出所噜苏听后此言,要给姚夏一些“教训”;姚夏祈求三名干警饶命不成后,便借空跳入派出所院子的水井中,打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来,该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姚夏的配偶李霞多次向县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县公安机关以——三名干警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案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否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为什么?1.本案中公安

机关应承担姚夏死亡的行政赔偿责任;理由是:1)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是: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事实行政,这是前提。2)派出所限制姚夏的人身自由并对姚夏施行暴力的行为是客观事实,很清楚;3)派出所的上述行为尽管是由个别干警所为,但是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殴打等),而不属于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4)派出所干警限制姚夏人身自由以及后来的殴打行为是造成姚夏死亡的法律原因,而且是明显违法的执行职务行为;5)三名干警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取消或取代公安机关的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刑事责任在此是个人责任,而行政赔偿责任则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五)朱某于2002年11月被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为县教育局局长。2003年4月县委召开常委会议,决定免去朱某县教育局支部书记和教育局局长的职务。朱某对县委常委会议决定不服,欲诉诸法律解决。 问题:1)朱某与县教育局、

县委之间是否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为什么?A:朱某与县教育局之间是行政关系,归行

政法调整,因而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朱某所担任之职属于行政职务,与县教育局之间形成了行政职务关系。

2)朱某与县委之间的问题能否适用行政法解决?为什么?A:朱某与县委之间不

是行政关系,不归行政法调整,因而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B:理由:县委既非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双方之间不存在国家行为职务关系。

3)朱某与县委之间问题不能适用行政法予以解决的理由在于:A:县委常委会免去

朱某支部书记职务,属于党内职务任免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范围;B:由于县委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和地位,其免去朱某教育局局长之决定不是行政行为,既不具有行政效力,也不受行政法支配

(六)在1991年6月,某区公安分局大江路派出所以“造谣惑众,煽动呵事”为由,对张某实施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派出所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代表县级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县级公安局和城区公安分局是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但公安派出所可以实施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权。

问题:1)该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A:该公安派出所具有行政主

体资格;B:理由: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应经法律、法规授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法律,并明确授权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权。

2)该公安派出所实施的治安处罚行为属于越权违法还是主体资格违法?为什么?A:

属于越权违法;B:理由:其一:主体资格违法是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实施的行为;而越权违法是指已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前提下实施了超越其法定权限的行为;其二:该公安派出所已通过法律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但其实施的200元罚款已超过了其法定权限。

(七)在1997年2月,某县道德乡人民政府批给马道村村民王某宅基地0.5亩。同年4月,王某在此宅基地上建起正房四间。此后几年间,王某未经批准,不断扩占集体土地,并相继建起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2003年4月7日,道德乡人民根据该县县委的(2001)45号文件对王某的违章建筑做出“限2003年4月8日早8点前拆除;到期不拆,乡政府强制执行”的处罚决定。4月8日上午,道德乡政府组织人员去该村落实、督促有关工作时,见只有王某一人执行处罚决定,认为是消极抵抗乡政府决定的执行,便用铲车将违章建筑推倒。

问题:道德乡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及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该乡

人民政府的处罚行为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均不合法。2)理由:A:处罚行为依据错误,该县县委(2001)45号文件不是法律规范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B:乡政府做出拆除决定,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来源依据,属越权违法行为;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A:强制执行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当事人不具有此种情形;B:认定当事人消极对抗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C:乡政府无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或法规特别授权;D:要求当事人于第二天早8点以前拆除,属于客观上不可能;

(八)某县一集体企业原本生产本制家具,县政府为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林业生产,制定了有关支持、扶持林业生产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发布了一些对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限制性措施,鼓励木制家具生产企业适度减少生产量,压缩生产规模或转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