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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行为就是刑事侦查行为。意即是说,即使人民法院将被诉行为的性质搞错了,也应以法院的决定为准不能改变。否则,人民法院的权威就会受到影响,这种离开事实与法律,以权定性的办法应绝对不可取的。在上述两种认识的指导下,有的人民法院坚持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审理,有的判决公安机关败诉,造成的有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被扣押的赃款赃物被返还,有的进而提出赔偿申请,影响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使有的犯罪分子逃脱了刑事追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重点意义 1、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划清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是保证公安机关正确执法的先决条件。在划清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就会防止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刑事侦查行为,对犯罪行为实施公安行政行为的错误执法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公安机关通过行政诉讼活动,维护其依法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和刑事侦查职权。有效地防止人民法院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发生,给刑事侦查工作创造宽松有利的条件,加强同刑事犯罪行为的斗争。
3、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安行政案件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增强公安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可以使人民法院严格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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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受案范围关,避免出现将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或将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刑事侦查行为立案审理的问题。
4、有利于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的,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对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服申诉的,通过刑事申诉程序解决。减少当事人因选择行政诉讼或刑事申诉程序错误,加之人民法院的错误立案审理而走大弯路,耗费不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一)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联系
1、行为主体的同一性。这是公安机关集公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于一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机关,又是刑事执法机关,既可依法作出公安行政行为,又可依法作出刑事侦查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执法行为,并不因为是同一主体而混淆行为的不同性质,恰好相反会更加使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与事实,准确作出不同的执法行为。
2、行为目的的一致性。公安机关无论实施的是公安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都是为实现一个目的,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完成公安机关法定的基本任务,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有财产,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行为法律原则的相同性。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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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都要遵循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绝不允许违背这些基本的法律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责罚相一致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对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的作用起规范、指导作用。
4、行为特征的职务性。行为的职务性,是指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它们是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在履行公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职务时所作出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有法定性、组织性、程式性的特点,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人民警察的一切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均不能构成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
5、行为均以警察强制力为后盾。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织部分。警察强制力是国家为维护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通过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种特殊权力,这种强制力使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都具有强制性,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一经作出,必须无条件执行,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即行强制执行,执行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警械。 (二)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
1、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有的是基于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而作出,有的是为防范各种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发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侦查行为是刑事执法行为,基于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而作出,重在打击。刑事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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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与有些公安行政行为虽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为是一种较轻的法律制裁,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刑事侦查行为则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两种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安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规、地方性公安法规、公安部规章、省级和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及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见,公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有多层次性和广泛性。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有关刑事侦查工作的规定。刑事侦查行为的法律依据则具有高层性和集中性的特点。
3、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公安行政行为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操作,最终由公安机关决定结案。结案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拘留、没收财物、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扣)执照(许可证)等公安行政处罚;一种是对人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如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对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劳动教养等。刑事侦查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检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后以法院的判决结案:①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没有犯罪事实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日限期限的,经特赦令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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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结案。②检察机关对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两种行为所适用的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为适用的是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由各种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所组成,如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管理处罚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消防管理处罚程序、出入境管理处罚程序、边防管理处罚程序、劳动教养案件办理程序、公安证照办理程序等,适应公安机关内部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各个程序相对应的公安行政管理实体法不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这种多样化、分散化特点,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项的多样性、分散性决定的。刑事侦查行为适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是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为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体现高度集中、统一的特点。公安行政执法程序的另一特点是执法行为所需的环节少,简单、快捷,时间要求短,适应对治安问题快速、高效处理,与此相比较,刑事侦查程序则要复杂、繁慢得多,时间也相对较长,适应对犯罪案件质量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的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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