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下载本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 结合民事审判 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第 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值此司法解释公布 之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司法解释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 的采访。

深入调查研究,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 3年共收到 200多万字意 见

问:《婚姻法解释(三 》已经于 2011年 8月 12日正式公布,请 您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 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 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 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从全国法院审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 “ 同案不同判” 的现象并不鲜见,亟须出台 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 2008年 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 》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 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 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 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 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 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 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 认真听取 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 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国务院法 制办、民政部、 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 改。

由于婚姻法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广泛地听 取广大民众的意见, 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 于 2010年 11月 15日至 2010年 12月 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 解释(三 》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

关注和热烈讨论, 共收到网上意见 9974条,共计 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 181封。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 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 并寄来了书面修改意见。 全国妇联权益部还专程到我院民一庭, 针对 热点问题谈了妇联系统的修改意见。 这些意见和建议, 既有普通百姓 的肺腑之言, 也有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 既有各级法院法官们基于审 判实践的宝贵经验,也有相关部门同志们的献计献策。

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 后, 《婚姻法解释(三 》终于出台了。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

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 父母 为子女结婚买房、 结婚登记瑕疵处理、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 问题作出解释。 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同时也凝聚了社会 各界人士的智慧。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 》的 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 纠纷案件,保护儿童、 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 现实意义。

离婚案中按揭房屋所有权人除返还另一方所承担共同还贷的部分 外,还应对增值部分做公平补偿

问: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屋是当前房屋买卖的主要方式。请问, 如果夫妻双方住房是按揭房屋,按照《婚姻法解释(三 》的规定, 离婚时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答: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群众比较关心 的问题。 我们认为,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 贷款、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类房产, 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 方的个人财产都不太公平, 该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 (婚前个人支 付首付及还贷部分与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的混 合体,离婚时处理的主导原则应当是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的权益,

也要公平分割婚后共同共有部分的财产权益, 同时还不能损害债权人 银行的利益。

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 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 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 失公平的情况。 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 步, 许多购房人由于其自身以外的原因, 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 益, 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 并不存在与善 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 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 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即在婚 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 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 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 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 应考虑配偶一 方参与还贷所作的贡献, 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而不仅仅是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一半。 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 基础上, 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 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 其属于法律 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还贷的 数额较大, 离婚时获得的补偿数额也相应增大。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夫

妻共同财产制, 除了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 婚后即便支付首付 款的一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支付房贷, 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婚 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由产权登记一 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 离婚时按照该条规定处理一方婚前贷款 所购房屋,并不会损害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问: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 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