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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昌政发[2015]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6 【实施日期】2015.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5〕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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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昌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多渠道满足人才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和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2011〕61号)、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保〔2013〕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人才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是本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产业园区、高教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人才住房,应由各园区配套居住用地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解决。人才公租房在满足园区人才住房需求外另有剩余的,可面向园区外人才出租。

第四条 人才公租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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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人才公租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收购和租赁等方式筹集。

第六条 集中建设的人才公租房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中建设的人才公租房项目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地块和建设单位;

2.项目审批前,园区管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人才公租房委托建设和管理协议,明确持有方式、转让价格、分配管理等内容;

3.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列入年度供地计划。

(二)人才公租房集中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地块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应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拟建项目地块为自有国有土地;

3.拟建项目红线外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基本具备。

(三)人才公租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持有运营与产权登记

第七条 人才公租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持有运营。

(一)建设单位持有运营。人才公租房可由建设单位持有,面向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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