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 下载本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13]12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29 【实施日期】2013.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

(云政办发〔2013〕1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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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8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3〕154号),现提出2013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一)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3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参保(合)告知和登记制度,避免漏保和重复参保;重点抓好农村居民转城镇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等人群的参保工作;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解决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参保问题。(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垦总局)

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特殊困难居民和困难学生、重度残疾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40元以上,其中,人均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费60元。(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

3.提高城乡居民保障水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进一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提高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2 / 6

试点,继续落实扩宽个人账户支付功能政策,加强个人账户支出管理。完善职工医保慢

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扩大病种范围,在全省推行病种范围、准入标准、用药管理“三统一”政策。(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二)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建设

1.开展大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先行在昆明、曲靖开展州市级城乡统筹的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统一政策、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经办管理;鼓励其他州、市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多种统筹模式、多种经办方式的大病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拓宽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间的衔接,加强制度运行分析评估,及时总结梳理试点经验和做法,研究完善政策,逐步在全省推开。(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云南保监局)

2.继续推进20种重特大疾病保障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将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大病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病种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职工医保取消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报销补偿,其中,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新农合报销补偿比例提高到90%。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责任部门:省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云南保监局)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标准,全额资助540万名城乡低保对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