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2019年文档 下载本文

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一、类案简介

2003年3月某村经群众代表一致同意,决定将该村集体所有位于水库周围,具有22年树龄的人工杉树林转让给某实业XX公司,并与该公司经理梁某议定了包干价款,遂向乡林业站及县XX局,XX局申请采伐该片人工杉林,采伐方式为“皆伐”。县XX局,XX局资源站受托对该伐区作调查设计,被告人黄某被指派与乡林业站有关人员对该申请采伐的林地进行了伐区调查设计。被告人黄某采用地形图调绘调查法测得申请采伐的林地为11.73公顷,又采用角规样地调查法,分3个小班并分别选择了若干个角规点进行推算。按照《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上述3小班应当共设置31个角规点,并选择有代表性的角规样地,而黄某未按规定办事,仅选取了11个角规点,据此推算出该伐区调查设计书。某村凭上述伐区调查设计书及相关资料向县XX局,XX局资源站申请采伐该片林木。

被告人熊某是负责审核的资源站站长,在审核时未对被告人黄某违规少取角点测算出的伐区林木蓄积和材积进行认真审查,即在采伐申请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的意见。主管局长据此审批同意发证。乡林业站分3次在县XX局,XX局办理了3个小班共265立方米材积的3片林木采伐许可证。实业公司在向某村交清了141500的价款后,凭这3张采伐许可证于2003年6

月至10月,将上述3个小班林地的杉树全部采伐。本案案发后,公诉机关委托该市XX局,XX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该伐区采伐迹地进行现场鉴定,结论为:实际采伐面积11.9公顷,材积558立方米,蓄积981立方米,减去实业公司超界采伐的蓄积51立方米,比原调查设计的蓄积457立方米多了473立方米,大大超出设计技术规定蓄积调查允许误差率为10%的规定。另经查明,至2003年底,某县仍节余有蓄积7928立方米,材积599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指标,且林木采伐指标是在全县范围内控制使用。某村这片涉案林木数量如果按实申报,林业主管部门也会批准全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主要分歧意见与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在伐区调查作业设计中违反《林木采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且选择的样地不具有代表性,导致其设计采伐蓄积量与实际采伐蓄积量之差大大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被告人熊某为负责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亦未认真履行其职责,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未认真审核被告人黄某制作的伐区调查设计书而签署意见,致使XX局,XX局主管局长据此审批后,该局向某红村发放了共457立方米蓄积、265立方米的三张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该村其余472立方米蓄积的林木被无证砍伐,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虽然未严格按照《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和《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事,导致红线范围内的设计采伐蓄积与实际采伐蓄积量之差大大超过了“技术规定”允许的10%的误差范围,采伐许可证上登记的许可采伐的材积、蓄积量少于实际采伐量的后果,但两被告人的行为并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法定后果,虽是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

1.玩忽职守与玩忽职守罪的辨析。从本案两种意见来看最大的分歧就在于对重大损失的认定上。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行为导致了某村473立方米的林木被滥伐,从而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到重大破坏。而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使得实际采伐的蓄积和材积量大大超过了调查设计所许可采伐的蓄积和材积量,但由于该县当年还有较大数量采伐指标结余,没有给森林资源及相关单位造成实际的重大损失,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玩忽职守罪中重大损失的。本案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可能给林权单位即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是可能导致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三是可能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们不妨从这三个方面分析上述三种可能的损失在本案中是否客观存在,即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