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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表彰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单

位和获奖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财法[2009]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3.30 【实施日期】2009.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表彰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获奖人员的通知

(财法[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的要求,财政部于2008年7月印发《财政部关于举办全国财政法规知识竞赛的通知》(财法函[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财政法规知识竞赛。

自《通知》印发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竞赛活动积极宣传、周密部署、有序组织,财政系统干部职工与广大社会人员踊跃参赛,在8月1日至10月31日网上答题阶段,共有 1 / 7

368万人参加了答题,其中283万人成绩在85分以上,优秀率达到76.92%。此次竞赛普

及了财政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财政干部和社会人员财政法律意识,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为了鼓励先进,进一步做好财政普法工作,财政部根据竞赛组织工作、参赛人数、参赛率、考试成绩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对竞赛组织有力的财政部机关党委和江苏省财政厅等30个省级财政部门以及徐州市财政局等69个地市级财政部门予以表彰。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财政系统干部职工与社会人员参与财政普法的积极性,对答题成绩优异的参赛者予以鼓励,财政部通过公开抽奖方式从成绩优异者中随机抽取了一等奖20名,二等奖80名,三等奖400名,并对各奖项分别予以1500元,800元和500元的奖金鼓励。 现将组织奖获奖单位与个人奖获奖者名单予以公布。请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干部继续按照《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广泛深入开展财政“五五”普法活动,为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建设法治财政做出贡献。 附件: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组织奖获奖单位与个人奖获奖名单

财政部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全国财政“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组织奖获奖单位与个人奖获奖名单

一、组织奖获奖单位 (一)省级组织奖获奖单位 1、优秀组织奖获奖单位 2 / 7

(1)江苏省财政厅

(2)厦门市财政局 (3)辽宁省财政厅 (4)山西省财政厅 (5)山东省财政厅 2、组织奖获奖单位 (6)北京市财政局 (7)河北省财政厅 (8)大连市财政局 (9)黑龙江省财政厅 (10)上海市财政局 (11)浙江省财政厅 (12)宁波市财政局 (13)安徽省财政厅 (14)福建省财政厅 (15)江西省财政厅 (16)青岛市财政局 (17)河南省财政厅 (18)湖北省财政厅 (19)湖南省财政厅 (20)广东省财政厅 (21)深圳市财政局

(2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