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 , 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 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 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 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 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 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 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 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 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 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 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 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 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 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 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 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 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 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 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 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 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 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 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7. 诫勉谈话;

8.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 通报批评;

10.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11. 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12. 停职离岗培训; 13. 调离岗位; 14. 责令停业整顿;

15.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解除劳动合同等;

、免职、撤职、

16.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 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 1 人或者轻伤 5 人以下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 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2 人以上 5 人 以下或者轻伤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 3 万 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 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 万以上或者影响很 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 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 1、2、3、4、5 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 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

1、2、3、4、5、6、7、8、9、10 项

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 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 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 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 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 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 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 究。

1. 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 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 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4. 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5. 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 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6.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 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7. 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8.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9. 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 伤 3 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10.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 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 合同处分;

1.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 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 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