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 通知》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1]1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1年10月12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自2011年12月1日起进入招标程序(入场登记受理之日为准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入场及招标公告发布
(一本市实行招标代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制及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办理入场登记的同时,将委托代理合同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对招标代理活动承担相应责任。
(1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2具备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担任六个及六个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以委托代理合同为准的项目负责人。
2、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载明具体经办人的姓名,具体经办人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招标事项,其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1经办人应当是招标代理机构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在职的从业人员;
(2每份委托代理合同中可约定的经办人人数不超过3名; (3经办人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换。
(4所有经办人均应当全面了解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3、在办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文件: (1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2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3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加盖法人章的复印件;
(4证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原件,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的复印件。
已经备案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工作范围包括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的,在办理专业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时,只需出示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表。
采用全程电子化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上传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或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电子印章的扫描
件。
4、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等重要文件上未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备案。
5、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因特殊原因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招标代理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二招标公告发布
1、国有资金投资且预计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三千万的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1房屋建筑工程: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市政公用工程: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
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生活垃圾转运站。
2、符合上述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