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前就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印发流程及文书规范。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进一步规范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审理工作、促进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的重要措施。 据悉,该规范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牵头起草,以党章、党纪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充分借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地区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旨在优化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该规范对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书进行了梳理细化,围绕案件审核受理、提前介入审理、审理报告及起诉意见书制作、案件呈报审批、处分决定及通知函告、与司法机关衔接等15个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并附有审理中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常用的17类23种文书式样。
以提前介入审理为例,该规范明确,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符合规定条件需要提前介入审理的,相关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在报分管委领导同志审批后,于正式移送审理10日前与案件审理室沟通,经案件审理室形式审核确定是否符合提前介入审理条件。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对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后所提意见建议及补证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以国家监委名义出具起诉意见书,同样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该规范明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单独表述经审理认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的附件。根据该规范,起诉意见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留置的时间,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清单,被调查人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涉案财物的情况,涉嫌罪名和法律依据,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规范还就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提出要求,明确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作出后,案件审理室应及时派员向受处分人宣布处分决定;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应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该规范对于案件审理部门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具有重要作用。除了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各部门,还同时印发各派出机构和各省级纪委监委,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有关同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