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宪法》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
(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 (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4)定期健康检查权。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
(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费用及其待遇;失业费用及其待遇;生育费用及其待遇等。
(3)在休息或休假方面的权利。如患病或负伤医疗期限,因工负伤或职业病的医疗休息期限,女职工产假期限等。
(4)请求兴建公共福利设施,提供休息、休养和疗养条件的权利
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权益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请求有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处理的权利。
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3)控告权。
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动给付 2、提高职业技能
3、遵守劳动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职业道德 4、其他义务(保密、忠诚等)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1.招收录用职工权; 2.合理组织调配权; 3.劳动报酬分配权; 4.劳动奖惩权; 5.辞退职工权
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3、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
4、参与检查和监督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5、参与劳动争议或与劳动有关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工会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1、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2、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3、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4、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用人单位及团体在集体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权等。 二、义务:
(1)对工会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积极回应
(2)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3)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
(4)善意谈判
(5)禁止从事“不当劳动行为(差别待遇、黄犬契约、拒绝集体谈判、控制干涉工会)
劳动合同的分类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可以分为: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1.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时间应该是连续的,其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
2.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4.如果劳动者与同一个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有间断,但是间断时间不长(如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内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情况下还是会认为是连续工作。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后果 劳动者可能获得以下补偿:
(1)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对于与劳动合同不是直接相关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应对询问,如果询问,劳动者也可以不予回答。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在确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均为合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起才开始承担双倍工资的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1.试用期(劳动合同法No.19)
2.培训和服务期(劳动合同法No.22)
3.保守秘密和竞业禁止(劳动合同法No.23、24) 4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No.75、76 )
(三)限制和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限制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第二职业条款(兼职条款) (2)违约金与赔偿金条款 2、禁止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 (1)歧视条款 (2)生死条款
(3)保证金条款(押金条款)
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
1、主体适格(劳动者、用人单位)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的无效: 一、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如“生老病死与用人单位无关” “禁止考研”的约定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确认机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订立至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的命运——解除或存续 (2)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