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1.0.1 矿山生产规模应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地质资源,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自然条件,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2 矿床开采应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并加速设备的更新换代,以利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1.0.3 矿体产状按其倾角和厚度分别为: 1、
按矿体倾角划分:
缓倾斜矿体 小于30° 倾斜矿体 30°~55° 急倾斜矿体 大于55° 2、
按矿体厚度划分:
极薄矿体 小于0.8米 薄矿体 0.8~5米 中厚矿体 5~15米 厚矿体 15~20米 极厚矿体 大于50米
1.0.4 矿石和围岩的稳固性按允许暴露面积划分为: 极不稳固 顶板不允许暴露,不得无支护作业;
不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在10米2之内,长时间暴露则需支护; 不够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米2之内;
中等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200~600米2之间; 稳 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600~1000米2之间; 极稳固 顶板允许暴露面积在1000米2以上。
第二章 建筑物保护和开采移动范围
2.0.1 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其重要性、用途和引起变形的后果分为三个等级,见表24-1。 表24-1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极 保护 等级 Ⅰ 主 要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国务院命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级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内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并三班生产的大型厂房、水泥厂回转窑、选矿厂和冶炼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和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构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竖(斜)井、主平硐,提升机房,主扇风机房,空气压缩机房。 Ⅱ 22万伏以上超高压输电铁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高频通讯干线电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矿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级火车站,三层以上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干线;架空索道,电视台及其转播塔等。 Ⅲ 无吊车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级火车站,砖木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米的两层楼房,村庄民房;高压输电铁塔,钢瓦斯管道等。
2.0.2 矿山必须圈定开采后地表及岩层移动预计范围。开采移动范围的圈定应遵照下列规定: 1、 2、 3、 4、 5、
移动区应从开采矿体的最深部划起;
对未探清的矿体应从能做为远景开采的部位划起; 矿体埋藏很深且分期开采时,需分期划出移动区; 矿体轮廓复杂时,应从矿体突出部位划起;
对已进行工程地质及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一般应进行开采后
岩石体及地表稳定性的评价,分别用数值分析法(包括有限元或边界元分析)和类别法确定; 6、
对未进行岩石力学研究的矿山,可参考同类矿山的观测资料确
定; 7、
所圈定的移动区应分别标在总平面图上。
2.0.3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布置在最终移动区之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应按保护对象的等级而定,Ⅰ级为20米,Ⅱ级为15米,Ⅲ级为10米。
2.0.4 矿山建筑物和构筑物须布置在最终移动区内时,应留设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