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事故经管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和其他事故后庆及时采取的措施及上报时间,调查方法。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经管工作。
2、引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2.22)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7.25)
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2.3)
3、事故报告
3.1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3.3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
3.4发生工伤,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部门。
3.5企业安全生产经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按规定逐级上报,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用快速办法(电话、传真)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上报市安监局。(附表:青岛市职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3.6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基层)》,《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报安监部门。
3.7重伤事故在20天内,死亡事故在40天内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安监部门。
4、事故调查 4.1成立事故调查组
4.1.1安全生产经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实施事故调查。
4.1.2调查组中人员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伤亡事故调查的权限
4.2.1一次轻伤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自行调查处理 4.2.2一次轻伤3人以上重伤1至2人的事故在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企业组织调查处理,报安监部门审查批复。
4.2.3一次重伤3至9人的事故由安监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 工会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结案。
4.2.4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安监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
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安监部门负责审批结案。
4.2.5一次死亡3至9人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安监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市安监局负责实施处罚和审批结案。
4.2.6一次死亡10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4.3事故调查的程序
4.3.1听职现场人员介绍事故情况 4.3.2进行现场拍照、录像 4.3.3会制事故现场图
4.3.4搜集事故残留物、致害物等物证 4.3.5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4.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4.2确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的性质。(按山东省政府50号令1994.3.28定义确定)
4.4.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 4.4.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处理
5.1宣布调查组意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2深入查找和整改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5.3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深入进行职工安全教育。 5.4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经管工作。 5.5按规定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6根据年级批示意见对事故结案。 5.7事故资料归档 6、检查与考核
6.1本制度经批准后由安全生产经管部门执行。 6.2由企业安全生产经管委员会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