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向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第二十五条 在一类居住用地上新建低层居住建筑的,其用地内部南北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六条 南北向多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南北向高层建筑主楼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低层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12米。

南北向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相邻地块的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1.2倍,高层建筑主楼退离南侧自身用地边线不小于多层南北向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4米;且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第二十七条 建筑平行布置,遮挡建筑为多层、高层建筑时,新建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建筑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时,其建筑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八条 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4米;高层建筑主楼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上款规定执行;相对居住

建筑山墙设阳台时山墙间距适当加大。

第二十九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日照、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多层建筑的,旧城改建地段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二)南北向平行布置且南侧为高层建筑的,除保证被遮挡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第二十四条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 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不包括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工业建筑、仓储建筑、门卫、配电房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8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小于13米。

(二)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10米。

2、东西向的,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0米。

(三)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根据遮挡关系,其建筑间距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控制,且不小于13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不少于6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上述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及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规定控制。

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居住建筑在满足自身退让的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三十条规定控制。

第三十二条 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沿城市重要道路、广场按城市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物时,其间距应服从街景的要求。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三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非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城市公共绿地)的建筑,其退离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按第二十条至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退让,但最小不得小于消防间距;边界外为居住建筑须同时满足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城市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3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三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表三控制执行。

表三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建筑高度(h) 道路宽度 (D) D≤24米 24米<D≤40米 D>40米 h≤24米 24米<h≤60米 60米<h≤100米 后退距离 4 5 6 6 8 10 8 10 12 10 12 15 交叉口 注: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以建筑物地上一层最突出的外墙(含柱)

边线计算。

②交叉口后退距离已经包括视距三角形要求后退距离和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含不规则的交叉口),后退距离按较宽路控制。交叉口的后退距离遇立交时,按立交预留用地控制。

③交叉口范围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④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相应加大,具体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

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公共绿地建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10米,沿铁路两侧建筑物应预留30米以上防护绿带(以铁路边沟外缘起算),建筑物后退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城市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最外侧边缘与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满足《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表四)的要求。

表四 电力线边线与建筑物最外侧边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米

电压等级 (千伏) 1-10 35 110 220 500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 一般地区 最大风偏时 5 10 10 15 20 1.5 3 4 5 8.5 一般情况 3.5 7.5 10 15 20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市中心商业区及旧城改建地块,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的前提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