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无线电通讯设施(含微波通讯)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或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二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物高度(H)一般控制在H≤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作出调整。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其中的宽路计算控制。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计算。
第四十三条 建筑物竣工后,一般不得加层。确需加层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层后应满足关于建筑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退让、
建筑高度、消防设计的控制规定;
(二)符合城市环境、景观的要求;
(三)由原建筑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资质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对住宅建筑平屋顶改建坡屋顶的,在满足自身建筑结构安全和第二十条日照标准,其坡屋顶坡度按小于等于1:2控制,坡屋顶最高点控制在3.0米以下。
第八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配建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建筑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邻接,否则应设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只有一条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有两条以上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时,基地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
第四十六条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二)距主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7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露天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宜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库)每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表五、六)的规定。
表五 停车场(库)每车位的停车面积 停车场类别 机动车停车场 露 天 (m2/车位) 25-30 室 内 (m2/车位) 30-35 路 边 (m2/车位) 16-20 注: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表六 每辆自行车停车面积 停车场类别 露 天 室 内 路 边 自行车(m2/辆) 1.5~1.8 1.8~2.0 1.0~1.5 第四十九条 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停车库,其配建指标按(表七)规定控制。
表七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配建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类 别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或别墅 144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m2 90m2<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4m2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90m2 单位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停车位/户 指 标 机动车 1.5 1.2 0.7 0.3 0.7 0.5 0.7 0.5 0.25 0.9 0.3 0.7 1.3 0.5 0.3 3.5 2.5 1.5 3.0 4.0 1.5 0.5 非机动车 — 1.5 2.0 3.0 3.0 4.0 10.0 7.0 3.0 12.0 10.0 8.0 5.0 1.5 1.5 25.0 25.0 20.0 30.0 23.0 25.0 5.0 停车位/户 停车位/每机关行政办公楼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其他办公楼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m22建筑面积≥10000m的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停车位/每业建筑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农贸市场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专业市场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100m2建筑面积 星级宾馆 停车位/每客房 普通旅馆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体育场(座位数<15000) 体育馆(座位数<4000) 娱乐性体育设施 剧场、市级影剧院 会议中心 一般影剧院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百座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序号 23 24 展览馆 类 别 单位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床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床 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 — — 指 标 机动车 0.7 0.5 0.1 0.3 0.08 0.4 非机动车 5.0 5.0(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5.0(停车位/每100m2建筑面积) 1.0 市级中心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 住院部 门诊部 住院部 25 26 27 28 29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疗养院 大专院校 中学 小学 20.0(停车60.0(停车位/每百位位/每百教工) 位师生) 10.0(停车70.0(停车位/每百位位/每百教工) 位师生) 10.0(停车20.0(停车位/每百位位/每百教工) 位师生) 停车位/每100m230 主题公园 0.15 10.0 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m231 城市公园 0.07 15.0 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100m232 旅游区、渡假区 0.2 0.2 游览用地面积 停车位/每33 工业厂房区 0.2 4.0 100m2建筑面积 停车位/每34 仓库区 0.4 2.0 100m2建筑面积 注:①单身公寓机动车停车位一般按每100m2建筑面积0.33个机动车位指标进行控制。
②星级宾馆、普通旅馆中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③表中停车位指标为下限指标。
第五十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小于等于1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出入口;机动车停车位大于100个且小于等于300个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