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下载本文

墙灯光设计。

第六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管理技术规定。

在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

沿街新建、扩建、改建含商业功能的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店招类广告位置。

第六十五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应统一设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 第六十七条 市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标准按金华市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7日发布的《金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大 中小类 类 类 R11 R1 R12 R13 R14 R21 R2 R22 R23 R R24 R31 R3 R32 R33 R34 R41 R4 R42 R43 R44 类 别 名 称 居住用地 范 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二类居住用地 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公共服务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设施用地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道路用地 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三类居住用地 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公共服务 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设施用地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道路用地 及停车场等用地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 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类别代号 C1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共设施用地 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店、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2 C2 C21 C2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C25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 C3 C26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文化娱乐用地 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C35 C36 C4 C41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地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类别代号 C5 C51 类 别 名 称 范 围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教育科研设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C6 用地 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C61 高等学校用地 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C C62 学校用地 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成人与业余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 C63 学校用地 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C7 C9 M1 M M2 M3 W1 W W2 W3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文物古迹 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用地 地类别。 其他公共设施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用地 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工业用地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一类工业用地 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二类工业用地 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三类工业用地 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 堆场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类别代号 T1 类 别 名 称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范 围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 T T3 一、二、三 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T23 地 T22 T4 T41 T42 T5 S11 S1 S12 S13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港口用地 海港用地 河港用地 机场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支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S S2 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S31 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S32 场用地 S22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 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