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3、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4、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溪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5、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6、建筑容积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7、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8、中心地段: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9、一般地段: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10、旧城区:指市区规划一环线以内的范围。
11、低层建筑:指高度≤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1—3层。
12、多层建筑:指高度>10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4—6层(含6层跃7层)。
13、高层建筑:一般指高度>24米的建筑(不包括高度>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
14、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15、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6、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17、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8、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19、单身公寓:一般指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有单独卫生间设备的居室,单身公寓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20、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21、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22、商住综合楼指住宅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及饮食业等功能混合建筑。
23商务综合楼指办公(写字楼)与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功能混合建筑。
24、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在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按高层建筑处理。
25、建筑间距: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6、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的计算
按照房产测绘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2、建筑容量的计算
商住综合楼、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按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建筑底层布置架空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3、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
建设用地面积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绿化带控制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建筑间距的计算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建筑物相对面有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等,对相邻居住建筑或文教卫生建筑遮挡造成日照标准不能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则应按其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计算建筑间距。
(3)坡度大于45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4)新建居住建筑设置阁楼的,与被遮挡的居住建筑或文
教卫生建筑应满足建筑间距、日照要求,阁楼最高点层高不超过3.5米。
5、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2)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坡屋面建筑:屋顶坡度小于或等于1:1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见图三);屋顶坡度大于1:1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累计面宽大于整体建筑长度1:3,或单个面宽大于12米的,或水平面积占屋顶平面面积超过1/4者,其屋顶高度按突出部分计算。
建筑高度计算附图 图一 挑檐屋面 图二 女儿墙屋面 H=Hc 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 自室外地面至女儿墙顶 图三 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 图四 屋面坡度大于45° H=Hc 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 自室外地面至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