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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思考

回首书记员管理制度之路,从《人民法院组织法》到1999年最高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再到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我们清晰的看到中国司法改革的触角已经涉及书记员制度,书记员正在走向单独序列的科学管理,书记员的角色正在由附庸型走向独立型,书记员管理制度的改革应当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又一道风景线。遗憾的是,学者们往往对法官制度津津乐道,对书记员制度却较少问津,书记员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一直是乏善可陈。经笔者近月余的走访、调研,拟发表自己对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的些许思索,希望能为法院书记员管理工作拓一脉新思路。

一、现状剖析

(一)书记员角色过渡性明显,制约其自主良性发展。 书记员,顾名思义即书(写)、记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书记员指依法在我国各级法院中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办理有关审判的其它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书记员工作在人民法院全面完成审判任务、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的全部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本质的区别,二者理论上应当是不存在相融和递进的关系。

在实际管理中,旧管理体制下的书记员通常是作为预备法官的一种过渡性角色,通过司法考试后,在书记员岗位上干几年再跻身法官行列,几乎是每一位书记员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较多存在着“我是预备法官”的思想,把书记员工作视为临时性、过渡性的工作,对书记员应当掌握的庭审记录、归档等技能只求掌握不求提高,岗位责任

较多被动性。在刚刚实行聘任制书记员招录新管理制度的法院中,聘任制书记员也常常抱有先做几年看看,再找更好机会的念头。

(二)书记员分工不科学,影响工作效率提高。

常有法官抱怨,书记员越来越懒,却少有人想过是为什么,是归咎于书记员不够?或是书记员责任心不强?

司法改革的进行使法官肩负的责任越来越大,激增的案件数量使法官的工作量越来越重,为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完成审判任务,必然要求法官将一些琐碎的不太重要的审判事务交由助手处理。但因为法官助理制度实际上未能真正开展,大量本该由法官助理完成的工作基本上都交给书记员完成,有些书记员会被要求查找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甚至会被要求对裁判文书的质量问题进行修正和把关。此外,书记员还往往兼任内勤并处理日常性的文秘工作,复印、盖章、起草报告、领取办公用品、通知开会等等,部分工作能力强的书记员,还得承担业务庭的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一些临时性的调查报告。换言之,书记员不仅要完成审判记录工作,还必须完成法官助理、庭务秘书、内勤完成的绝大部分工作,“十八般武艺”是否真得能样样精通呢?不容否认的现实是,不科学的分工加上多种性质不同的工作任务,让书记员变得相当辛苦。

(三)书记员职责不明确,影响积极性发挥。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将不可能是过去那种“师傅带徒弟”式的带有感情性质的关系,而必须是各司其职的纯粹工作关系,过去那种传、帮、教的作坊工作方式往往意味着各自的职责不分,事实上很多法官已经习惯于这种工作方式。随着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和法官遴选制度的推行,书记员不可能无条件、一如既往的完成每一项法官交办的任务,这样一来,工作摩擦不可避免,也很难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一旦出现工作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书记

员不是难辞其咎就是受到或多或少的指责,法官和书记员都认为自己没有错,都满腹委屈,工作热情大受打击。认为“怎么做都是错”的书记员不在少数,消极怠工也是一种逃避的方式。权责不明,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书记员和法官的工作职责进行详尽的规定,是导致法官与书记员工作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四)系统培训及考核机制缺失,制约整体素质发展。 长期以来,书记员没有机制性的专业培训项目,现行书记员管理模式是将书记员分配到各庭室,由各庭室自行管理,各庭室又根据情况将书记员进行二次分配,让其相对固定地与一名或几名审判人员搭档办案。故书记员要么参与所在庭室的业务培训,要么由搭档的审判人员带教,而其中带教法官的工作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等因人而异,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和差异性。正是缺乏一种系统的职业、专业培训,会导致书记员钻研自身业务源动力的缺失,甚至造成书记员队伍素质的不均衡、业务的不精通。

笔者曾于派出法庭工作三年,颇有感触,书记员的工作可以说是无所不包,从立案立卷到结案归档,从简单的粘贴材料到复杂的草拟判决,从外出调查到坐庭记录,从内勤统计到文章调研,由于书记员工作绩效、考核评价都由各个庭室负责,而各个庭室案件性质各异、收案不等、管理有别,无统一的工作规范、考核机制,就难免出现书记员工作忙闲不匀、评价标准不一、积极性参差不齐的情况。

二、他山之石 (一)国外有关做法

法院设立书记员职务是当前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外,书记员的设立主要是通过提供辅助性的服务工作,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判事务,同时保证法院诉讼活动的顺畅性。书记员通常不是晋升法官的职位途径,而只是一种与法官有着不同专业分工的不可替代的独立角色。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