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下载本文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使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于施工和检修维护,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66kV及以下交流架空电力线路(以下简称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

1.0.3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发展规划,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结构。

1.0.4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结构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1.0.5 架空电力线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路 径

2.0.1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运行、施工、交通条件和路径长度等因素,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做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0.2 市区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线路路径走廊位置,应与各种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2.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减少与其他设施交叉;当与其他架空线路交叉时,其交叉点不应选在被跨越线路的杆塔顶上。

2、架空电力线路越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应符合表2.0.3的要求。

表2.0.3 架空电力线路与架空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弱电线路等级 交 叉 点 一 级 ≥45° 二 级 ≥30° 三 级 不限制 注:架空弱电线路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3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的仓库区域。架空

电力线路与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的规定。

4、应避开洼地、冲刷地带、不良地质地区、原始森林区以及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其他地区。 5、不宜跨越房屋。

2.0.4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区,应砍伐出通道。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5m。35kV和66kV线路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向外各延伸林区主要树种的生长高度。通道附近超过主要树种自然生长高度的个别树木,应砍伐。树木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m或导线与树木(考虑自然处长高度)之间的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1.0.11的规定,在不影响线路施工运行情况下,可不砍伐通道。

2.0.5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果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绿化灌木林时,不宜砍伐通道。

2.0.6 耐张段的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35kV和66kV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5km; 2、10kV及以下线路耐张段的长度,不宜大于2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