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二.doc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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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贾某一人,所立的遗嘱无效。D选项中,张某独自用录音机录一份口头遗嘱,可见没有见证人,故所立的遗嘱无效。该法第18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A选项中,由于张某的两个子女是遗嘱继承人,故不能成为见证人,张某所立的遗嘱无效。自书遗嘱不要求有见证人,故B项正确。

35.C[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甲作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周某的财产,此时周某的遗产应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36.B[解析]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自然人的法定继承权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取得:(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继承人。(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3)因扶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B项正确。

37.C [解析]本题和上一题考查同一考点。因扶养、赡养关系而取得取得继承权的情况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女子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权利。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身不存在血缘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是由于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取得的。因此C选项正确。

38.B [解析]由于杜某立下遗嘱将家传宝物赠给乙,乙在杜某去世后死亡,且乙死亡前已经表示接受遗赠,此时该宝物已经归乙所有,属于乙的财产。乙死亡后,则该宝物和乙的其他财产由乙的继承人继承。故8项正确。

39.B[解析]《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陈小立遗嘱时14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便陈小死亡时22岁,具备了行为能力,其先前所立的遗嘱仍属无效遗嘱。只要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均属无效。故B项正确。

40.A [解析]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题中甲、乙为夫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此时甲有继承人甲妹,而乙没有任何继承人,因此应推定乙先死亡。此时甲、乙的共同财产40万中属于乙的遗产应由甲继承,即乙死后该40万全部属于甲。由于甲妹是甲的唯一继承人,因此甲死后,甲的40万遗产全部由甲妹继承。因此A项正确。

41.A [解析]A项属于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此情形下,无论丧偶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A项正确。B选项中,张某所立口头遗嘱因危机情况解除而无效,其长子不能依据该口头遗嘱享有继承权。C选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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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转继承,而非代位继承。D选项中,曲某的妻子并非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享有代位继承权。

42.A[解析]遗赠抚养协议,是指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题中甲所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所立的遗嘱内容有抵触,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故A项正确。

43.C [解析]《继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A项说法正确。《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故B项说法正确。《继承法》第27条第5款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只要遗嘱是遗嘱人自愿、真实立下的,分配遗产时就应遵循遗嘱,而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C选项说法错误。

44.D[鹪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此D选项正确。

45.C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题中,甲先后立下了两份遗嘱,最后所立的遗嘱更改了前一份遗嘱的部分内容,更改的部分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没有更改的部分仍然有效。因此,甲的第二份遗嘱将所有现金改为由其子女继承有效,对于第一份遗嘱规定的两套房产由子女继承的内容,第二份遗嘱没有更改,仍然有效。因此C项正确。

46.A[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如果内容有抵触的,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可见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没有处分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可见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A项正确。

47.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10条对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如何处理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因此B项正确。

48.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因此本题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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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D[解析]《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A、B、C项都需要见证人,不选。自书遗嘱只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法定的形式即为有效,不需见证人在场。

50.D[解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只能是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题中选项D甲的侄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

51.A[解析]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题中马小二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除非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剥夺马小二的继承权,否则仅仅口头表示马小二不得继承自己的遗产,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某死后马小二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马小二只有在马某死后,遗产处理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才有效。本题中,马小二虽多次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是是在其父生前,继承还没有开始,因而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因而,马小二仍然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A项正确。

52.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1)种情形要求继承人出于故意,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不丧失继承权。A项不选。第(2)种情形,也要求继承人主观上是故意,也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要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B项当选。第(3)、(4)种情形,要求虐待、遗弃达到情节严重,情节轻微不丧失继承权。C、D项不选。

53.B[解析]甲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乙和姐姐丙,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甲死亡时乙还未死亡,且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而甲的所有遗产均由乙继承。后乙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弟弟丁,因而乙死后乙自己的所有遗产以友继承甲的遗产均由丁继承。故B项正确。

54.B[解析]《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因而B选项正确。

55.A[解析]本题涉及死亡时间推定及法定继承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乙、其女丙,故其遗产由乙、丙继承。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配偶、子女,由于甲已死亡,故应由乙、丁、戊继承,故A项正确。

56.B [解析]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丁因尽了主要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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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57.C[解析]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C项正确。

58.B[解析]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随时提出分割遗产。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到,树木砍伐后,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D选项错误。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59.D[解析]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60.C[解析]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 万元。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 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安某应得4.5万元。故本题aY- 确选项为C。

61.B[解析]对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协议不成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本题选项B错误。

62.D[解析]《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丁为被继承人甲扶养之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适当的份额。故D选项正确。

63.C[解析]本题C选项表述的错误之处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其他三个选项表述正确。

64.D[解析]甲的遗书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故B选项错误。甲的女儿已经成年且大学毕业,甲的遗嘱不存在不保留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问题,故A选项错误。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不影响其效力,故c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65.D[解析]《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l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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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由于在遗产分割时,刘某的小女儿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为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故本题应选D。

66.A [解析]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定的。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遗嘱可推定撤销。本题中,江某虽在遗嘱中写明自己的摩托车由大儿子继承,但生前又将该摩托车赠送好友,表明江某撤销了该遗嘱内容。故A选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67.B[解析]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只要该遗嘱是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不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就具有效力。B选项中,杜某将借来的电动车赠与侄子乙,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因此是无效的。

68.D[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8选项中,黄某立下录音遗嘱时只有一名公证员在场,故该遗嘱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

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A选项中,袁某6岁的孙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故该遗嘱无效;C选项中,凌某的妻子为继承人,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69.B[解析]《继承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潘乙所写郑重声明为自书遗嘱,虽然在立该遗嘱时,董某与其为婚外同居,但在遗嘱生效时,董某与潘乙均为未婚,其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潘乙将其遗产遗赠给董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A选项错误。《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题中,潘乙为盖房而向村里借款1万元系其应负债务,其遗产应当先偿还该债务后再执行遗赠或者继承,故C、D选项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本题中,潘某已82岁,又无养老金和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潘乙所立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留份,其遗产扣除该必留份后才可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故B选项正确。

70.A[解析]《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甲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行为,视为放弃遗赠。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71.A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A项所述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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