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均为正常的商品交易,销售价格均为公允价格,且不含增值税;除特别说明外,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于每年6.30和12.31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1%。2004年5月31日,“应收账款”科目借方余额为500万元,全部为想戊公司赊销商品应收的账款,“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额为5万元;“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无余额。 甲公司2004年6月至12月有关业务资料如下: (1)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增值税为170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2)6月10日,向丙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为2004年10月1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收到丁公司开具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04年12月20日。该商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6月25日,收到应收戊公司账款400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5)6月30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其中,对应收乙公司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准备,计提比例为5%。
假定6月份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6)9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期限为3个月的流动资金借款1,080万元,年利率为4%,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假定甲公司月末不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7)9月10日,将应收丙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取得价款190万元。协定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账款到期日不能从丙公司收回时,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8)10月20日,将6月20日收到的丁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工商银行贴现,贴现金额580万元。协议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丁公司收到票款时,可向甲公司追偿。假定贴现利息于票据到期日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9)1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质押借入的流动资金借款到期,以银行存款支付借款本息。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1日向乙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0)12月20日,丁公司因财务困难未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票款。当日,甲公司收到中国工商银行退回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时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至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6月20日向丁公司赊销商品的账款。 (11)12月31日,甲公司对各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20%。
假定2004年下半年除上述业务外,,甲公司没有发生其他有关应收款项的业务。
要求:对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作出账务处理。
错的多的:
(1)借:应收账款——乙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
(2)借:应收账款——丙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3)借:应收票据——丁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4)借:银行存款 400
贷:应收账款——戊400 (5)
对乙提的坏账准备=1170×5%=58.5(万元) 对其他单位提的坏账准备
=(500+234-400)×1%-5 = -1.66(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58.5
贷:坏账准备——乙 58.5
借:坏账准备——其他单位 1.66 贷:资产减值损失1.66 6.30应收账款余额
=500+1170+234-400=1504 (6)
借:银行存款1080
贷:短期借款1080 (7)
借:银行存款 190
坏账准备 2.34 营业外支出 41.66 贷:应收账款——丙 234 (8)
借:银行存款 580 贷:短期借款 580 (9)
借:短期借款 1080
财务费用 10.8(1080×4%×3/12) 贷:银行存款 1090.8 (10)
借:短期借款580 财务费用 5 贷:银行存款585
借:应收账款——丁 585
贷:应收票据——丁 585 (11)12月31日,
应收账款余额=1504-234+585=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