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临时用电是指: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信、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TN-C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TT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TT系统。
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30 mA,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0.2秒。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 mA·s。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二)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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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井下作业现场有插头插座可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票,但必须检查确认。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临时用电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六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按要求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第三章 用电申请
第九条 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
(一)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明原因;
(二)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
第四章 现场勘查与设计
第十一条 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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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线路敷设要求:
(一)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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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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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应小于0.7m。
(四)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五)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六)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七)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八)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第五章 施工组织及验收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施工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方案和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施工供电部分由供电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用电部分由用电单位在供电单位监督下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供电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单位电力主管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并组织送电。
第六章 临时用电设施拆除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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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线路拆除后,生产单位应指派电气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临时用电单位和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关闭临时用电许可票。
第七章 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电由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严格按内部用电安全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票,临时用电许可票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应配有线路走向图,并在用电设施要害部位安装必要的标识。
第二十六条 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七条 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 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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