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05〕201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05年8月21日-23日,省法院在龙口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就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形成了基本共识。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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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已经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处理难度越来越大。为依法及时公正地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会议认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要坚持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
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行使审判职权,合理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要通过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以内部联营、挂靠等方式承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要注重运用裁判手段,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建立。只要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不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注意通过违约金的适用,制裁违约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建立;要注意维护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平衡,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的,甚至超过工程价款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况适当调整。如果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价格明显低于建设工程的成本价格,则违反了有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要坚持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拖欠工程款的,在确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利息时,都要充分注意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对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如果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对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并追加承包人、转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第三、要坚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则。
要树立“质量优先”的观念,通过司法手段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于超资质承包工程的,要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判令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只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过修复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质量标准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第四、要坚持合同原则。
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强制性规范的有效合同,应严格按照合同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目前国家调整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有60余个,这些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不同规范的性质,以便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准确判断。国家颁布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属于任意性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与合同履行期间实施的工程定额年度取费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为准;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一次包定的,即所谓“大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