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发稿时间:2008-06-05 阅读次数:8689)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结构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一、郊区、县分别成立《市结构工程创优办》郊区、县分部,负责对本辖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郊区、县)分部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辖区施工企业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2、负责辖区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3、负责辖区受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的准备工作; 4、负责辖区受监结构工程创优抽查、复查的配合工作; 5、负责协助辖区受监优质结构工程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初审,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城区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审查、初查、初审工作; 2、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抽查、复查工作;

3、负责指导协调郊区、县分部开展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 4、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全市优质结构工程上网、公示、发证等工作; 6、负责全市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投诉、查处等工作。

第五条 质量分会组织成立《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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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负责实施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抽查和复查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容执行。

第四章 评审围及条件

第八条 按照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容执行。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 申报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和条件:

1、总承包施工单位应提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和其它申报资料; 2、单项工程分包单位应提供单项工程施工合同 (二)申报时间:

1、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桩基工程开工后15日申报; 2、不含桩基工程招标的工程应在基础工程开工后15日申报; 3、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后15日申报。 (三)申报资料容: 1、申报资料容总目录

2、《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4、结构工程创优计划和措施 5、工程施工可证(复印件) 6、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图设计审查证明书(复印件)

8、桩基工程自查评定、验收评价和质量验收、监督记录等资料 (四)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分部,领取或网上下载《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1)在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报的,一式三份(创优办、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2)在郊区、县创优分部申报的,一式四份(郊区、县分部、郊区、县质监站、市创优办、自留各一份)

2、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填写《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表》;

3、申报单位在规定期限携带有关资料,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正式申报。

(五)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受理备案程序:

1、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申报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受理登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予受理。

2、郊区、县创优分部对已受理登记的结构工程,应以电子或传真的式,及时报送给市结构工程创优办;

3、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及时对全市结构工程申报情况进行统一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检查评审程序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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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初步检查。

(一)初查程序和注意事项: 1、初查容:

(1)主要是工程实体质量摄像(摄像要求详见附录); (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3)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等资料检查; (4)质量缺陷的整改情况检查。 2、初查阶段:

(1)桩基工程找平层施工结束,桩基验收时;

(2)基础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后,尚未回土时(对于有地下室的工程,室外地下防水施工前,室粉刷施工前);

(3)主体结构施工中的任一标准层(七层以下工程查四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下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二十层以上工程查七层以上标准层和十四层以上标准层),钢筋工程验收后尚未浇捣混凝土之前。 3、初查要求:

(1)施工企业应在工程达到初查阶段和要求时,应提前二天通知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进行摄像,施工企业未及时通知抽查(摄像),后续检查不再进行,取消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2)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接到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必须到现场摄像; (3)根据工程承包情况摄像:如桩基工程已分包或无桩基工程,可不进行桩基工程摄像;有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工程,应进行地下室、半地下室工程摄像;

(4)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检查同期结构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三项资料;

(5)施工企业接到初查通知后,应按初查容做好迎查准备工作。

二、初审: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或郊区、县创优分部对所受理的结构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初步审查。 (一)初审条件和容:

1、结构工程完工后已验收合格;

2、施工企业自查评定结构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自查评定表》) 3、监理等有关单位验收评价工程达到优良标准;(详见《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验收评价表》)

4、质量监督部门监督验收后同意推荐为优质结构工程。 (二)初审程序及要求:

1、在结构工程验收合格后,申报单位一个工作日向受理单位申报初审; 2、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3、符合初审规定要求后,由受理单位一个工作日将自查评定、验收评价、监督推荐意见、摄像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复查。

三、复查:

系指由市结构工程创优办对全市已经初查、初审符合复查条件的的结构工程所进行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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