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丁方: 身份证号码:
合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对等、诚实守信的合作原则,通过合作四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合伙方以自愿为原则,精诚合作,共同努力,发挥、利用、整合各自的资源优势,建立一个对社会有责任感和价值服务公司。
第二条 合伙经营公司和范围
1. 公司名称: ; 2. 法定代表人: ;
3. 经营地址: ;
4. 经营范围: ,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的公司为准; 第三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 出资额及占比
1)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2)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3)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4)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5) 合伙人 ,以 现金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总股本 %。
2. 本合伙公司达成约定经营目标和效益目标后而有必要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时,有甲乙丙丁四方股
东按股份比例投资,如有股东未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追加投资的,其他投资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稀释未投资股东的股份,未追加投资股东不得有任何异议。
3. 合伙各方均应于本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各应缴纳现金的出资存入合伙共有账户(后期合伙结
算账户),由合伙负责人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账户信息为: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四条 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房租、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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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盈余,按照以下分配顺序进行:
1) 预留持续发展资金:为了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所得利润应当预留一部分作为后续发展资金,所留比
例经股东讨论决定,由公司负责人按计划支配。建议初期(前三年) %,三年后由股东讨论决定。 2) 工资分配:如有合伙人在公司任全职,应予开工资,具体以股东协商确定为准。
3) 股红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所得利润刨除预留持续发展资金、工资、管理分红外,合伙人共同
商议股红发放额度,按占股比例合理分配,由负责人签字后执行,每月分配一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公司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股份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3. 合伙公司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②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③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相等义务,享有同等权利;
2.退伙:合伙人已投资金 年不得退出,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所占股份。2年期满退出的,按股东退出时入股资金60%计算退出所得资金,强制退出合伙的,如造成其他合伙人损失的,应该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初始创业阶段如各个合伙人如在盈利前退出合伙事业其投入资金,可以在公司正常运营且财务状况良好情况下,由公司在成立日期起算三年后退还原始投入资金,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分批次按照初始投入资金全额退还。 3. 退伙方式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②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公司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股份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人不愿继续的,经合法手续后自愿申请退出;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扣除已投入的资金债务还未偿清,而个人又失去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公司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公司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消极怠工等损害合伙事业的。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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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名退伙除了按约定股金退伙外,造成合伙公司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扣除所有赔偿费用。
4. 有合伙人退出后,不得参与无形资产的分配,包括商标,客户资源;不得要求改公司或者商标名。 合伙人退伙后,按上述出让股份计算方式退股。 5.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公司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四方合伙人共同选举: 为合伙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其权限是:①授权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②对本合伙公司进行日常管理;③控制费用和成本,提高投入产出比;④决定支付合伙债务;⑤决定增加合伙财产及提议变更合伙财产的占有比例。⑥组织月度和年度股东经营会议。⑦授权、决定各合伙人在公司内的工作职能,但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四方合伙人共同讨论。 1) 合伙公司的业务费用支出超 元。如:业务招待费、业务拓展费等费用。 2) 重大的促销活动;
3) 提名合伙公司事务执行人;
4) 增加,降低公司经营目标,调整、转换经营公司,扩大业务类型; 5) 调整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和所占财产份额; 6) 决定合伙公司的物价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2. 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账册
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 合伙期间,四方在每周固定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商量合伙公司经营相关事宜,股东共同商议决定公司重
大事项,如有争议的,按股份比例享有投票权利,少数服从多数。 第七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合伙人的权利:
①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②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 合伙人的义务:
①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②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③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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