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实践与思考
一、概说
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设定决定着法学教育的过程,涉及包括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材选择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以及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同行已有很多思考。[1]中国政法大学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以及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要求,自2005年起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中系统开设案例研习课程,并将其作为独立的课组,要求学生至少修读2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2]自2010年起,案例课组的最低学分要求增加为4学分,即至少选修一门案例研习课程。[3]案例教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都是重要的课程或者教学方法。[4]中国政法大学独立设置案例研习课程应该有助于通过课程体系改革推进教学方法改革。
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笔者连续五个学年春季学期承担“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的教学工作。在五个学期的教学实践实践中,笔者对本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以及其实现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同时也略有思考。通过总结该门课程的教学实践,笔者希望能够与同行交流对法学教育的相关思考,为法学教育做出一名法学教师应有的贡献。为此,本文将首先介绍该门课程的基本情况,然后分别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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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的基本情况
“民法学案例研习”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其教学内容为民法案例研究与分析,具体包括民法总论、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方面具有启发性、现实性和综合性的案例,旨在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本课程采用小班教学,教学形式以课下撰写案例研习报告和课堂讨论相结合为主,以教师、学生之间的双向或者多项互动、对话和研讨为基本学习方式。[5]
“民法学案例研习”在本科生第四学期开设,[6]其先修课程包括第二学期开设的“民法学原理(一)”(以民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第3学期开设“民法学原理(二)”(以物权法和债法总论为主要教学内容)、第4学期开设的“商法(一)”(302020014),[7]属于单独开设的选修课程。[8]之所以作为选修课程,主要是受到学分的限制。从培养方案的教学进度安排分析,第四学期学生往往同时修读“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等课程,因此,修读“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在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定欠缺。当然,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等课程修读的角度分析,很多学生会带着“民法学案例研习”课上发现的相关问题去学习相关课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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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学实践来看,学生对“民法学案例研习”课程的认可度较高。根据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9]约75%的学生认为开设这门课程的意义很大,约24%的学生认为意义较大。至于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学生整体上认为实现得较好。 三、教学目的 (一)概说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升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10]
(二)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
教学目的中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进行案例分析强调两个方面:其一是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其二是进行案例分析,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学习的主体是学生,学生的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是中国政法大学“教学主体观”[11]的体现。之所以强调案例分析,是因为案例分析在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学教育方式,而案例分析的核心是练习,德国案例练习课所用的德文“übung”也包括练习的意思,[12]而“学习技能首先要做的是练习,不断的练习,直到学生达到自动化程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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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复习民法相关课程所学知识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近代法学教育起源于罗马私法的研究与教育,[14]民事法在立法和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法学理论的基础,因此,应当成为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5]
民法学课程在不同学校的具体设置不尽相同,但教学内容基本民法各部分:总则、债法(含合同法和侵权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的民法课程设置根据教学需要经过了数次调整:2001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学原理(上)”(第三学期,4学分)和“民法学原理(下)”(第4学期,4学分);[16]2003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总论”(第2学期,4学分),专业选修课包括“物权法”(第2学期,2学分)、“债与合同法”(第3学期、3学分)、“侵权行为法”(第3学期,2学分)、“亲属继承法”(第3学期,2学分);[17]2005年,设置专业必修课“民法学原理(一)”(第2学期,3学分)、“民法学原理(二)”(第3学期,5学分),专业选修课包括“合同法”(第3学期、3学分)、“侵权行为法”(第3学期,2学分)和“亲属与继承法”(第3学期,2学分),此外设置单独的案例课组和研讨课组,分别开设“民法学案例研习”(第4学期,2学分)和“民法学研讨课”(第5学期,2学分);[18]2006年基本沿用2005年的课程设置,但将《合同法》和《亲属与继承法》的开课学期调后一个学期并且将选修课春秋季连续开课;[19]2008年基本沿用2006年的课程设置,但取消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春秋季连续开课。[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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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则在2008年基础上调整为“民法学原理一:总论”、“民法学原理二:债法”和“民法学原理三:物权法”三门必修课程和“民法学原理四:亲属法与继承法”选修课程。
目前的课程设置缺乏对民法学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复习的内容,而且学生在第6学期之后基本没有民法学课程必须修读,为此,本课程将系统复习民法学相关内容作为教学目的之一,而综合运用民法学知识也是进行案例分析所必需的。为了使学生能够全面系统地复习民法相关内容,笔者强调学生应当自己独立整理民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其内容应当涵盖《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基本民事法律。这项作业工作量非常大,但对于学生复习、巩固和整合民法知识,应该有较大帮助。 (四)提升学生的能力
“民法学案例研习”在教学目的上强调了训练学生运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提升学生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和整理信息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书写能力和公开场合表达能力。这些能力不是法学专业应当具备的全部能力,[21]但却是最基本的专业能力。
之所以强调学生运用法律理论适用法律的能力,是因为法学专业的整体培养目标应当是职业教育,而法律职业需要的基本能力是适用法律的能力,这种能力在传统的讲授课程中能够培养,但却不够充分,因为学时限制等原因,传统的讲授课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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