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
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筑府发[2013]4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
法(修改稿)的通知(2016)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筑府发〔20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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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积极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贵阳市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结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6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1〕57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通〔2011〕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是指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一定区域内征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为周边地块实施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使该区域内土地具备供应条件的行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土地一级开发招投标内容,须经市财政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认可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资金,是指除贵阳市财政性投资以外的资金,包括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资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2 / 3
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社会主体的资金,外商企业资金以及基金、信托
等各种形式的资金。
第四条 本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区、观山湖区(开发区除外)范围内,社会资金参与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适用本意见。其他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准入领域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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