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农办[2003]217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2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3.09.30 【实施日期】2003.09.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2003]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国 1 / 2
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现随文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规范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发字[199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立项的项目县(市、区)和县级国营农(牧)场(以下简称“项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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