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的知识产权其重要性在于,一是涉及股东出资合法合规问题,二是涉及公司合法经营,三是涉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因此,无论是主办券商和律师的尽调,还是主办券商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均对此予以了高度重视。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股转公司对新三板公司的反馈意见,从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新三板公司知识产权的角度,对新三板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一个较全面、深入的梳理。
本文虽然是以核查新三板公司知识产权的视角来研究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样也是IPO、股权投资等工作所关注的。
一、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异同
我们先来厘清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异同。
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并不是两个完全等同的概念。《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准指引(试行)》在讲到股东出资时,采取了与《公司法》相同的说法。法律语境中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权,其侧重点在于权利归属和权利的内容。在会计语境和资产评估领域中,无形资产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权,而且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注册会计师除关注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外,重点关注其可以计量的价值.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公司自行研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如果未能符合会计准则关于成本计量要求的,不能计作无形资产。
因此,主办券商和律师眼中的知识产权和会计师眼中的无形资产并不等同。律师在尽调中需要从权利的角度关注公司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关注其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而不问其账面价值如何。
鉴于上述分析,本文中我们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其包括公司入账的知识产权,也包括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关于成本计量的要求,不能计作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
鉴于《公司法》和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律师核查公司知识产权的工作,与注册会计师核查公司知识产权的工作,并不相互代替,但可以互补。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公司进行核查时,不能仅要看公司账面的知识产权,还要看公司账面上没有、但公司实际拥有并正在使用的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可以是拥有所有权,也可以是使用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又分别分为独占的和共有的。
(一)所有权
证明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据是知识产权证书和有关登记手续。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核查新三板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形,知识
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瑕疵,包括权属证书是否仍在有效期间等问题;如果存在权属瑕疵,应进一步核查公司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及其有效性。
凡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登记和使用权登记,均应登记在公司名下;无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专有技术,公司应当提供有关所有权的证明资料。
(二)所有权共有
知识产权是可以共有的,包括所有权的共有和使用权的共有。当新三板公司与他人共同拥有知识产权时,主办券商和律师对共有的知识产权除进行所有权审查之外,还应进行如下核查:
1、公司取得共有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
2、各方共有人之间是否就共有的知识产权存在协议及协议的主要内容,协议应包括共有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处分和收益分配的约定;
3、共有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4、共有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三)独占使用许可
如果公司核心技术的来源是以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除需要审查该专利的所有权之外,还应核查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协议,并核查以下情况:
1、以该核心技术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在公司业务收入中所占的比重;
2、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的期限和地域以及其他限制;
3、公司在技术上是否存在对他方的依赖,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4、在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到期后是否可以续签协议;
5、在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到期前或到期后,公司是否可以用其他技术、服务和产品予以替代。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
在以下情况下,主办券商和律师需要关注知识产权价值:
(一)知识产权出资
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出资的,应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无形财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的价值来确定股东的出资金额。这一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如果将知识产权以低于评估价值的金额向公司出资,是允许的,但不得以高于评估价值的金额向公司出资。如果股东以近期购买的知识产权出资,而且可以提供为购买知识产权签订的合同和支付凭证,这种情况是否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仍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也就是说,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知识产权的价值只能以评估方式确定。
(二)自创的知识产权
公司自行研发的知识产权,只有满足《公司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才会形成公司账面的无形资产及其价值;否则,从会计记账的角度来看,其不具有价值,因此,其不会体现在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中。
(三)其他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
公司除以股东出资和自创知识产权的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之外,还可以其他方式(如购买、受赠)取得知识产权。一般情况下,公司购买知识产权不必须进行评估,但公司应当提供双方签署的购买知识产权的协议,以及支付价款的凭证。受赠的知识产权,如果经过了资产评估,就会有账面价值;如果未经资产评估,则无账面价值。
四、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股东出资的知识产权和公司以其他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均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的联系、知识产权实际使用情况和为公司创造收入的情况;应核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与公司产品的相关性、与该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前景,以及该知识产权如何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等问题。
如果知识产权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或公司生产经营中并不使用该知识产权,而且该知识产权有账面价值,可考虑将该知识产权从公司资产中剥离。
五、知识产权出资
核查知识产权出资,除应关注本文 的二、三、四条的要求之外,还应关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