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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下文是 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我国死刑的改革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者。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的。”[1]还认为:“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等许多观点建议撤销死刑。他的这一主张可以说为死刑的改革拉开了一个巨大的帷幕。

一、当代死刑改革

我国关于死刑的改革是从1997年刑法典的修订开始的。在97年之前,我国的死刑罪名要远多于72种。在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死刑的态度是限制的,限制了死缓适用的对象,并且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限制,此时死刑罪名余68种。[2]直到2011年为止,虽然我国一共颁行了七个刑法修正案以及一部单行刑法,但从全局上来看,我国死刑的数量几乎没有发生变化。

2011年是中国死刑制度立法改革的关键性的一年,它迈开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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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2011年3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种犯罪的死刑,使得死刑罪名减至55种。相关立法工作人员解释说:自从《刑修(八)》除去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我国总体的社会环境依然稳定,一些严重高发的犯罪甚至有减无增。[3]2014年10月27日,《刑修(九)(草案)》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查。在死刑的变动上有了两个重大的改革:一是继续减少裁处死刑的罪名,又废除了9种相关犯罪的死刑;二是在研讨中,强调了对死缓犯步入执行程序的严格要求,还对死刑的适用对象以及适用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控制。[4]这都昭示着我国死刑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而且取消的这些罪名中诸如“集资诈骗罪”“走私罪”等犯罪的死刑适用与否在实务中都引起过强烈的讨论,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容易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死刑改革的必要性 (一)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在此之际被提上议程,这一举措无疑是对我国依法治国策略的进一步响应和预落实,对我国法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刑修(九)(草案)》中继续多量废除死刑罪名的做法,对我国死刑改革可谓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我国立法特别是其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强化,也使我国的死刑规定逐渐与国际接轨,更好的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依法治国的实行。

(二)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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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人权已经成为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刑罚的首要任务是保护人权,就是说人权是刑罚的最高价值目标。然而,只有慎刑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对于那些不会危及到生命的犯罪行为,我们都不应该把它界定为适用死刑的那些“最严重罪行”。《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刑法修正案(八)》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之上拟继续取消9个死刑罪名,就与国际公约中对于不危及生命的罪行不适用剥夺生命的惩罚的精神是相契合的,是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中“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的规定的极度支持,也把我国的人权事业推向国际化的轨道。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

削减死刑罪名,从而进行死刑制度的改革,是因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我们对于刑法必须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所以死刑改革过程中不断削减死刑罪名的做法自然而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落实,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必然有显著成效。

(四)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趋势

据统计,全球224个地区或者国家中,有114个地区及国家刑事中完全取消了死刑,有24个国家以及地区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另外仍有86个国家及地区保留死刑,其中11个国家和地区对普通罪行取消死刑。由此足见,死刑的存废已是刑罚轻缓化的标示之一。[5]而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拟取消9种死刑罪名的做法,正是顺应了刑罚轻缓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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