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管理,确保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可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项目单位)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

1、新建、改扩建、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矿井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为基本建设项目);

2、国债资金、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 3、折旧、维简、安全、科技等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专项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编制项目建设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在股份公司下达专项工程计划后编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即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采取总承包方式的也可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原则:确保工程施工的控制目标;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施工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合理确定工期,提高施工的连续性和均衡性;合理部署施工现场,实现文明施工;节约投资,达到合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六条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地质勘查报告(煤矿项目需提供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井筒检查孔地质报告及工程地质勘查报告);计划文件;各专项设计及批复;合同文件;建设地区基础资料;有关政策、法律、标准、

规范;工程定额。

第七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施工图设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本单位工程工期、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控制要求;环境及地质资料;有关政策、法律、标准、规范。

第八条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内容:项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及主要单位工程施工方案;准备工作计划;主要生产系统设计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施工总平面设计;目标管理计划;绿色施工方案;投资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九条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分析;施工方案选择;对各项设计参数的验算: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设计;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施工措施;绿色施工方案;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本单位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方能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项目单位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项目单位以文件形式报送矿区管理局进行初审,矿区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股份公司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由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批文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报审工作。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单位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煤矿建设项目的立井井筒(含马头门)、井底大巷、重要机电硐室、提升机房、地面综合楼、主提升绞车及提升设施安装、立井井架及井筒装备安装等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在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后,报矿区管理局局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送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地面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

设计由矿区管理局组织审查并经局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建设规模在 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并报股份公司和矿区管理局备案。其它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按照股份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审批制度》(湘煤股总工〔2013〕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矿区管理局在收到项目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批复,或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股份公司审批。股份公司在收到管理局报送的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批复。

第十五条 省外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单位组织会审后,报股份公司由总经理组织审查并批准;省外地面专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单位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批准,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归口部门为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收到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后,组织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总工程师室、战略发展部等部室(必要时外聘相关专业专家)进行会审,各部室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各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工程的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股份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国债及财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归口部门为战略发展部,审查流程参照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未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不得超出或缩减批准的初步设计(煤矿项目含安全设施设计)范围。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应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验收的主要技术核查资料,并作为归档文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调整,由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经由原批准人批准:

(一)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