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 下载本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合同编号: )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出卖人(下称“甲方”)与买受人(下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购买 房屋(下称“该房屋”),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 ,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现甲、乙双方依据《预售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就《预售合同》中未尽事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在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等依法应向房屋买受人出示全部规定及“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文件,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以及或有之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设施、供热采暖系统及其节能设施、空调、通风、照明系统 1 / 21

及其节能设施(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能耗与能源利用效率等文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乙方对前述规定、文件等已仔细阅读

并同意遵照执行。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第一条 关于“乙方信息”和送达方式的补充约定:

1、 乙方确认,《预售合同》所填写的乙方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准确有效,有效送达地址以《预售合同》中写明的联系地址为准(在该房屋交付后,则该房屋的地址作为有效送达地址)。《预售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正式签收确认后,变更方为有效。

如因《预售合同》中乙方通讯地址及电话等不准确,或者发生变更而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任何通知未能实际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应视为已合法有效送达乙方,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入伙通知书》等)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或以在网络媒体、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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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已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或《预售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况)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3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当日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3、 若乙方为多人时,甲方向其中任何一人进行联系或发出任一种方式的通知,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发出通知。 第二条 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 乙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向合同约定的按揭银行或该银行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交齐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所有资料,于 年 月 日之前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并于 年 月 日之前与银行签署《借款合同》。上述时间,除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外,不得延期。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相关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协助乙方或按揭银行而承担责任。乙方未能按期提供前述资料或缴清相关费用,或未按约定的期限签署《借款合同》,导致乙方没有按照《预售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乙方申请按揭贷款额度与按揭银行批准额产生差额,或者国家调整按揭政策,乙方应在甲方向其送达付款通知之日后7日内自行向方支付差额部分;或者在按揭银行公布新政策之日起7日内补足按揭所需的首期房款及其余房款,以获得按揭银行按按揭的发放。违反以上任一约定,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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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不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且致使提供按揭的银行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的,视作乙方违约,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对回购的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回购、销售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方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方,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

4、 乙方承诺签订合同前已向按揭银行确认按揭贷款方式的可行性,并已具备按揭贷款条件。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按揭贷款而造成延迟付款、不足额付款等违约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催告后7日内付清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否则视为乙方付款违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关于逾期付款的补充约定

1、 若乙方逾期支付房款的,应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 (1) 逾期不超过 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逾期超过 日、不超过 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 逾期超过 日、不超过 日的,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4) 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可对商品房进行销售,销售后所得的价款在扣除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乙方支付的银行本金、 4 / 21

利息、滞纳金及因此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和损失)、违约金及使用费后剩余部分不计息退回乙方,若销售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索。甲方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预售合同》继续履行,自《预售合同》

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乙方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千分之八的违约金,且在乙方支付所延迟支付的购房款和违约金前,甲方随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 乙方选择按揭贷款付款方式的,若乙方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2、3、4项中任何一项,第五条第5项,均应按照本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有关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缴付的约定 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未包含政府规定的各种税、费。乙方应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向甲方交纳下述款项: 1、房屋买卖税费: 元; 2、买卖合同印花税: 元; 3、他项权利费、登记费: 元; 4、房屋产权公证费: / 。

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以上1——4项税、费进行调整的,则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前向甲方补足差额。

不论何种原因合同解除的,上述各项费用若甲方已向有关部门缴纳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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