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 下载本文

第六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补充约定

1、 双方约定签订《预售合同》及附件后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办理该手续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

担。如乙方没有或拒绝缴纳上述费用,导致无法办理登记手续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 乙方确认,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涉及契税等税费,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交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则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必须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统一办理。

乙方应于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代办单位出具委托办理该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并按要求预留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预交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测绘费、产权代办费等费用。如乙方选择自行缴纳税费,则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向甲方移交全部完税、缴费证明,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按本补充协议有关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约定执行。 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文件、资料均为完整、真实、合法。如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认为乙方提交资料不完整或有瑕疵,乙方必须于收到房产登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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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或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重新提交符合通知要求的文件、资料。

如乙方未按照本项前述约定提交资料或预交税费,或未按通知要求重新提交资料、文件,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因此遭受之所有损失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包括乙方未办理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造成甲方向按揭银行承担担保责任等),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据实赔偿。甲方有权暂停代办该房屋产权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直至乙方提供全部要求的资料、缴纳相关税费。

4、 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需乙方配合,乙方应按甲方或代办单位要求无条件给予配合。

5、 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双方最终结算购房款的依据。若《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不一致,则双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和《预售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购房款、多退少补。

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最终实际测量的面积数据为准。乙方不得以该房屋产权登记的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发生变化而向甲方主张返还任何购房款或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如《预售合同》约定采取第二十一条第1款之方式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一致同意将《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第1款修改为: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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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预售合同》约定采取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方式办理产权登记,双方一致同意将《预售合同》第二十一条第2款修改为:甲乙双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180个工作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或者上述约定的期限内与乙方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的,乙方可以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的规定,单方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若乙方采取该种方式办理登记,则需在申请办理前7天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 6、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该房屋交付后360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7、 由于政府原因、乙方原因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甲方选聘 作为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下称“物业服务公司”)。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预售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执行。甲方与乙方签订《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同时,须签订《临时管理规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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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

第八条 关于规划及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甲方应当在变更确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预售合同》继续履行。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商业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接受该房屋、提出退房或主张其他权益。

3、《预售合同》附件所示该房屋所在区域的平面布局为暂定。如为优化愿意进行调整,且未降低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则甲方可自主实施,不需提前征得乙方同意。但如甲方向乙方发出相关通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给予书面回复,逾期回复,或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乙方同意并接受该调整。

第九条 关于《预售合同》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补充约定 双方对合同第二十六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订如下:

该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乙方承担。根据穗国房字[2008]55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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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高层(有电梯)住宅、独立非住宅物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该商品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为人民币 元。 乙方在支付首期款的同时,必须按照穗国房字[2011]1163号文件规定向甲方缴清由甲方先行代缴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乙方缴清后甲方需将该房屋的交存维修资金凭证提供给乙方,由乙方收楼后持产权证自行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名。乙方逾期缴清首期维修资金的,甲方有权逾期向乙方交付该物业,乙方需自行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若有关政府部门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的,则以调整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关于《预售合同》附件三说明情况的补充约定

1、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签约双方是否口头或书面确认,仅以《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书面协议约定为准。甲乙在签署《预售合同》及其附件、其他双方正式签署的相关协议之前或之后,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以及展示样板间、沙盘所示内容,仅为要约邀请,不是甲方的要约或承诺,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其中涉及的资料、图示、数据等均以政府

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交付时实际情况为准。甲方无需就该等变化通知乙方,无需就此对乙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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