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有利版) 下载本文

2、该房屋装修、户型结构等,均以《预售合同》及附件约定为准。甲方不因《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的文件、图纸等,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宣传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物外立面、屋面绿化景观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4、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预售合同》所述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配电室、管道丼、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上述环境和配套设施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5、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展示有本项目红外线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出入口等公共设施,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且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如出现其内容与实际状况等不一致的情形,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乙方在签署《预售合同》之前如支付有认购定金,则该认购定金在《预售合同》签署后即转为乙方在《预售合同》项下的购房款的组成部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乙方除需依《预售合同》及本协议约定之内容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 16 / 21

方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因签署《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

担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和上述税、费先行予以扣除。乙方购房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和前述税费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如乙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除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应自行办理撤销按揭贷款的所有手续,如确需甲方协助的,甲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

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撤销手续。

因购买该房屋使乙方或任何第三人占用该房屋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15日内,自行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恢复该房屋相应的户口指标。

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配合甲方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或将户口迁出的,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之前扣除前述违约金,且有权通过诉讼途径强制乙方履行前述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和迁出户口的义务。

如合同解除,需乙方腾退该房屋的,除甲方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甲方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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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钱扣除前述违约金。

如乙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甲方有权采取合法且必要限度之措施,有权通过公证等形式,自行腾空该房屋内乙方物品,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均由

乙方承担。

如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后合同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计费期间为该房屋交付(含视为交付)之日至乙方实际交换该房屋之日,计费标准为购房款总额的3%/月。乙方实际交换该房屋时起,该房屋内遗留的装修、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且甲方无需为此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如乙方不解除合同,则甲方按照《预售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解除合同,则双方安以下方式处理:

如乙方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如乙方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甲方收到房款日计着退款日,其中乙方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乙方《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乙方交予甲方的代缴税费(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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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明确同意,甲方有权从应返还款项中扣除乙方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并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

双方明确,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

乙方应按照本条第二项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户口迁移手续,腾退并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二项约定的相关责任。

除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甲方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乙方放弃《预售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如有)。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预售合同》解除,如乙方未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7日内配合甲方到预售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注销手续的,乙方应按房屋购房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款中扣除,不足部门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其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否则,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未发生。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尽可能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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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解决方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因一方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效力

本补充协议是对《预售合同》的补充和修改,本补充协议与《预售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部分,按《预售合同》的规定执行。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以及《预售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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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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