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602 号——验资》指南
计划验资工作并非验资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贯穿于整个验资业务的始终。由于未预期事项、条件的变化或在实施审验程序中获取的审验证据的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以在验资过程中对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二)验资计划的内容
1.总体验资计划的内容。总体验资计划(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6)通常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2)以往的验资和审计情况; (3)重点审验领域; (4)验资风险评估; (5)对专家工作的利用;
(6)验资工作进度及时间、收费预算; (7)验资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 (8)质量控制安排。
2.具体验资计划的内容。具体验资计划通常包括与各审验项目有关的下列主要内容: (1)审验目标; (2)审验程序;
(3)执行人及完成工作日期。
具体验资计划一般通过编制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7)体现。
二、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获取的由被审验单位签章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是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出资情况的总括反映,经被审验单位签署确认后,代表了被审验单位对其出资者出资情况的认定,也是被审验单位的一种书面声明,是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的重要证据之一。获取这一证据有助于分清被审验单位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
三、审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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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分别作出规定。 (一)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
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设立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有关的事项,包括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等。
(二)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变更验资的审验范围一般限于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增减变动情况有关的事项。
增加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币种、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增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币种、减资金额、减资时间、减资方式、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四、审验程序
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审验方法和审验程序作出了规定。 (一)审验方法及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出资者的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规定。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进行审验: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2.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3.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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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在审计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验其价值。
5.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验出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者以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方式出资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
具体审验方法见附录1602-1“设立验资的取证与审验”和附录1602-2“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银行询证函格式见附录1602-3“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中的参考格式1602-3-8、1602-3-9和1602-3-10。
(二)对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审验要求
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这里需要注意,无论是设立验资还是变更验资,对出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检查上述出资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验证其出资前是否归属于出资者,出资后是否归属于被审验单位。
(三)对于设立验资的首次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
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设立验资,如果出资者分次缴纳注册资本,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全体出资者的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里需要关注两种情形。一是关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且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二是关注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是否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四)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的事项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
关注被审验单位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主要是通过查阅前期验资报告;关注前期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是否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关注被审验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有关往来款项有无明显异常情况;查阅近期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关注被审验单位是否存在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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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资者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注册资本,主要是关注出资者首次出资后,其余部分是否由出资者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五)利用专家工作
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并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验结论负责。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利用专家工作的领域主要包括:
(1)对用以出资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工艺品、宝石等特殊资产的估价及该类资产评估价值的审查;
(2)对特定资产的数量和实物状况的测定,如地下矿藏储量、成分、等级的测定与估算,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的测算等;
(3)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
在拟利用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
(六)验资事项声明
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获取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验资事项声明书,见附录1602-3参考格式1602-3-11)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 (2)非货币财产的评估和价值确认情况;
(3)出资者对出资财产在出资前拥有的权利,是否未设定担保及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验资报告的使用;
(6)其他对验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验资事项声明书标明的日期通常与验资报告日一致。 五、验资工作底稿
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一)验资工作底稿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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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要求,编制和归档验资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指南附录中列示的各种验资工作底稿参考格式予以取舍、增减,但不应省略形成审验意见的记录和证据。
(二)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 (2)验资业务约定书; (3)总体验资计划; (4)验资报告;
(5)其他综合类验资工作底稿。 (三)业务类验资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
1.设立验资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1)货币出资审验程序表; (2)货币出资清单;
(3)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4)实物(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出资审验程序表; (5)实物出资清单;
(6)实物资产评估报告及对评估报告确认的有关资料; (7)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审验程序表; (8)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
(9)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对评估报告确认的有关资料; (10)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的审验程序表;
(11)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清单;
(12)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及与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相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
(13)非货币财产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记录; (14)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声明书;
(15)被审验单位对与出资相关的会计处理资料及注册会计师的审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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