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下载本文

2、下卧基岩表层坡度较大的地基;

3、基岩起伏多变,土层厚度相差较大的地基; 4、石芽密布并有部分出露的地基; 5、风化残余岩块与残积土混杂堆积的地基; 6、崩塌体堆积,或崩塌体与坡积土混杂堆积的地基。

9、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上。当利用填土作为地基时,应在平整场地以前,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填料成份、现场条件,压实及夯实机械等因素,提出填土地基的质量要求与检验方法。未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压实填土,不得直接作为建筑物地基。 10、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人工挖孔灌注桩和机械成孔灌柱桩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可采用磨擦桩、嵌岩桩、端承桩或摩擦端承桩。在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应采用传力机理不同的桩型;

2、桩基宜选用压缩性较低的粘性土、粉土、中密或密实的砂土、碎石土以及中等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作为桩端持力层;

3、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强度验算。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验算,当利用倾斜的岩土层作持力层时,应保证桩基的稳定性;

4、当建筑物对桩基有特殊要求及位于土质地基上的桩基,应作变形验算; 5、人工挖孔灌注桩宜用于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较低的建筑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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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械成孔灌注桩长径比不宜大于50。在完整及较完整的岩质地基上宜采用嵌岩桩,桩径不宜大于600mm,桩端嵌入基岩深度不应小于1倍桩径; 7 人工挖孔灌注桩截面形状一般为圆形,必要时也可为矩形或其它形状。桩径不宜小于8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对岩基宜采用扩底端承桩; 8、灌注桩进入持力层的最小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粘性土和砂类土为1.5m;砂卵石为0.5m,岩基为0.2mm。当人工挖孔桩桩端置于斜面基岩上时,应将岩面整平。

11、 桩的构造,应符合上列要求:

1、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当进行水下混凝土浇注时不应低于C30。

2、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应小于50mm;

3、主筋数量不宜少于6根,直径不小于12mm,桩身配筋率可取0.65%~0.2%(小直径桩取大值,大直径桩取低值);对受水平荷载特别大的桩、抗拨桩应根据计算确定配筋率;

4、箍筋一般采用直径为6~8mm@200~300mm,圆桩宜采用螺旋式箍筋;受水平荷载较大的桩基、抗震设防桩基及一柱一桩桩基顶部1500mm范围内箍筋应适当加密;抗震设防的桩应通长配筋;当钢筋笼长度超过4m时,应每隔2m设一道直径为12~20mm的加劲箍,焊接成环后与主筋焊牢; 5、当设有承台时,桩的主筋伸入承台长度对HPB235钢筋,不宜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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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钢筋直径,对HRB335及HRB400钢筋,不宜小于35倍钢筋直径。 9.1.2 地基基础工程在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检验合格,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12、对填土地基,应重点检验填土的密实程度。对土岩组合地基,应着重检验地基的均匀性。

13、土质地基上对沉降敏感的建筑物及填土地基上的建筑物都应进行地基变形观测。岩质地基上的建筑物可不进行沉降观测。

14、地基的检验应根据工程情况、地质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测试方法。 15、当需要确定地基承载力、变形参数时,应采用地基原位静荷载试验法。 1、土质地基承压板的面积可选用0.25~1.0m2,有条件时,宜用1m2的承压板,减少试验误差;

2、岩质地基可采用直径300mm的圆形板作静载荷试验;

3、地基2m深度内的试验,可采用静荷载试验法;当需要确定地基深层的参数时,可采用挖探井的“深层静荷载试验法”;

4、检验数量对每个建筑地基不应少于3处,对复杂场地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地基,应增加试验点数。

16、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验。

17、对建筑物安全等级为一级且直径不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试验方法。对其它情况的钻孔灌注桩和各种情况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可根据终孔时持力层检验情况和桩身质量检验情况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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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采用岩石的单轴抗压强度检验桩基础地基的承载力时,抽(取)芯的位置应在桩端底面。单体建筑物每一结构单元采样的数量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建筑的安全等级、桩径的大小按表19、采用岩石的单轴抗压强度检验桩基础地基的承载力时,抽(取)芯的位置应在桩端底面。单体建筑物第一结构单元采样的数量可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建筑物的安全等级、桩径的大小按表9.3.3确定。

表9.3.3 单体建筑物每一结构单元桩基础岩石采样数量一览表

桩直径d(mm) 安全等级 ≥800 <800 不少于总桩数的10%; 不少于总桩数的5%; 一级 且不应少于6根 不少于总桩数的5%; 二、三级 且不应少于4根 且不应少于4根 且不应少于6根 不少于总桩数的3%; 注:1 每桩应不少于9个标准试件(ф50×100mm的圆柱体)进行天然湿度条件下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试验;

2 当场地岩性有变化时,应增加取样数量。对复杂场地的一级建筑不宜少于9根,二级建设不宜少于6根; 3 总桩数少于表中规定时,应全数检验;

4 对场地简单的非极软岩岩质地基,当采用人工挖孔时,对三级建筑物可不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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