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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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 6.4.2 监督区

6.4.2.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6.4.3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 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 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 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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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

6.6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6.6.2 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 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6.6.2.4 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 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6.6.2.5 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人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 6.6.3 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 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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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 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照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 6.6.3.3 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 拟测量的量;

b) 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

6.6.3.4 应将实施工作场所监测大纲所获得的结果予以记录和保存。 6.6.4 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6.7.2 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 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6.7.4 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

6.7.5 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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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 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 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 6.8 职业健康监护

6.8.1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 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6.9 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 6.9.2 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到的剂量和摄人量区分开。 6.9.3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e)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停止涉及职业照射的活动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记录做出安排。

6.9.4 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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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

7 医疗照射的控制

7.1 责任

7.1.1 许可证持有者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负责。有关执业医师与医技人员、辐射防护负责人、合格专家、医疗照射设备供方等也应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7.1.2 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

a)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 b)只能按照医疗照射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对受检者与患者实施诊断性或治疗性医疗照射;

c)在开具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时,以及在实施医疗照射期间,执业医师对保证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承担主要职责与义务;

d) 所配备的医技人员满足需要,并接受过相应的培训,在实施医疗照射检查单或治疗处方所规定的诊断或治疗程序的过程中能够承担指定的任务;

e)制定并实施经审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准则。

7.1.3 许可证持有者将电离辐射应用于治疗或诊断时,应注意听取放射治疗物理、核医学物理或放射诊断物理等方面合格专家的意见,并应实施相应的质量保证要求。 7.1.4 执业医师和有关医技人员应将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向许可证持有者报告,并尽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受检者与患者的防护与安全。

7.2 医疗照射的正当性判断 7.2.1 正当性判断的一般原则

在考虑了可供采用的不涉及医疗照射的替代方法和利益和危险之后,仅当通过权衡利弊,证明医疗照射给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大于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医疗照射才是正当的。

对于复杂的诊断与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还应注意根据医疗技术与水平的发展,对过去认为是正当的医疗照射重新进行正当性判断。 7.2.2 诊断检查的正当性判断

在判断放射学或核医学检查的正当性时,应掌握好适应证,正确合理地使用诊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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