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下载本文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办事指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性质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法定机关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承办机构 联办机构 无 办理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国土资源厅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0771—5595674 咨询及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监督电话 0771—5595845 实施对象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通办范围 办结时限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本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 无。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30日 12个工作日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14 实施条件 号)第2条的规定,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条件为: (一)评审机构、评审专家资格应合法取得; (二)评审程序应合法、规范; (三)提交相关材料应有效、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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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符合《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2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15 16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含中介办结时限 无 服务)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1.备案的矿业权(含探矿权、采矿权)在有效期内(对于评审工作期间矿业权已过期的,原则上不予备案,但附有厅有关文件或厅专题会议纪要同意办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2.评审备案材料齐全、清晰、完整。 3.评审备案受理范畴、评审权限符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规定。 4.地质勘查范围或储量核实范围是必须在有效的矿权范围内。 17 审查方式及标准 5.备案目的表述准确。 6.评审意见书评述全面、准确、结论明确(储量估算基准日明确)。 7.勘查报告提交资源储量的矿产种类与勘查许可证相符。 8.评审机构资质符合规定。 9.评审专家资格、专家人数符合规定(储量规模大型以上5-7名、中型不少于3名、小型1-2名)。 10.评审专家个人意见齐全、结论明确。 11.工业指标运用合理。 12.资源储量变化的对比和原因分析。 13.野外验收意见、初审意见、大中型或复杂的报告有专家野外抽查意见。 18 19 20 21 办理流程 数量限制 详见附件1。 无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无。 收费依据 无。 — 2 —

22 23 24 25 办理形式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单位办理 不可预约。 / 自取。 1.报备案的储量报告,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2.评审专家个人意见必须有明确结论:是否同意此报告评审通过。 3.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规定,只是取消矿产资源地质开采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资格规定,并没有取消对从事勘查活动的勘查单位资质的要求,因此必须附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6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备案请示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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