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格式-北京市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7.12.4) 下载本文

第十三条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会议费预算管理。对于全部使用项目经费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

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可以适当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会议费应统一入账,不得坐支。

第十四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旅费;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在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时需持费用发票、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政府采购会议费结算明细单等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议费应当以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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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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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科研项目咨询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咨询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承担的各类中央、市级、区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中咨询费用及项目相关论证、评审等专家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是咨询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咨询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咨询费。

第二章 咨询费用发放标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根据专家的专业级别、咨询方式、咨询时间等,在不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咨询费的发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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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标准 职称级别 会议、会面方式 邮件、信件、电话、书面评审等非会议、会面方式 院士/知名专家 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税后)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中级职称 其他人员 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税后) 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税后) 每半天不超过800元 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200元/次 200元/次 200元/次 200元/次 200元/次 第五条 咨询费用的发放应采用银行转帐方式进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上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若与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有冲突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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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字〔2016〕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时,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 出国人员应遵循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出国的数量、时间、规模,规范出国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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